罪犯王学胜,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秭归县。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0日作出(2000)宜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胜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原审被告人王学胜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鄂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4月23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3年9月29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05年7月1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07年8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7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4月2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1年4月23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2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18日受警告处分1次。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学胜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