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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宜昌中级法院公布五起毒品案

时间: 2014-06-27 10:53

    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26”国际禁毒日当天,在三峡宜昌网、荆楚网、三峡晚报、宜昌手机报、三峡晚报电子阅报栏等本埠全媒体,独家发布5大典型毒品犯罪案例。    

   2013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案件125件219人,非法持有毒品罪35件37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37件37人,容留他人吸毒罪27件29人,共有231人被刑事处罚,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有47人,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的器张气焰。  

   

   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特点:开车贩卖毒品,当场被抓获

   案情:冯魁庭,绰号“老家伙”,48岁,重庆市奉节县人。2012年5月23日,市公安局技侦支队通过刑事技术侦查手段获知周红军近期将购买冰毒的线索。5月24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冯魁庭与其子冯浩驾车携带冰毒、麻果至宜昌市城区。24日15时许,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刑警大队在排查中,发现渝F66922蓝色福特牌蒙迪欧轿车,便跟踪至西陵区环城南路香港城娱乐城门前。当日17时许,冯魁庭欲乘出租车离开香港城,公安民警当即将其抓获。当场缴获其随身携带的大量毒品疑似物以及所驾车辆内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862.08克。

   随后,公安机关又追踪周红军至本市沿江大道三江桥附近将周抓获。公安人员现场缴获被告人冯魁庭随身携带的大量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称净重为861.67克;并在其所驾轿车内查获毒品疑似物0.41克。

   法院判决被告人冯魁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红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二】

   特点:形成团伙,贩卖、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大

   2005年下半年至2011年9月,被告人闫某分别伙同被告人邹某、吴某、严某、李某等15人,先后到云南、武汉、深圳等地找被告人胡某、“阿龙”(湖北人,另处理)、岩某(已判刑)等人购买毒品麻果,运至广州、宜昌、当阳等地进行贩卖,从中获利。

   其中,胡贩卖毒品麻果24起,共计41476.05克;闫某贩卖、运输毒品麻果27起,共计44986.05克;邹某贩卖、运输毒品麻果11起,共计8640克;王某贩卖、运输毒品麻果5起,共计12495.67克;严某贩卖、运输毒品麻果3起,共计19980克;许某贩卖、运输毒品麻果2起,共计19440克;李某贩卖、运输毒品麻果3起,共计19980克;闫某卖、运输毒品麻果4起,共计3330克;冯某运输毒品麻果1起,共计1620克;吴某运输毒品麻果2起,共计540克。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闫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许某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三】

   特点:帮他人运输毒品,数额巨大

   2012年9月8日,被告人宋某欲找被告人张某购买毒品冰毒,安排冯某将15万元人民币存入被告人张某持有的户名为林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同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从广东省来到宜昌市同被告人宋某见面后向宋出示了冰毒照片,并让宋吸食了其携带的冰毒。被告人宋某待张某返回广东后即邀约被告人张某合谋购买毒品,商定由宋出资,被告人张某携带毒资到广东省向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冰毒并运回宜昌,事成之后宋向二人支付报酬。

   2012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张某等人携带毒资28万元乘飞机抵达广州。随后乘车来到广东省增城市增城宾馆,并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前去接应。被告人陈某带二人来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莱茵酒店一房间内,将6大袋冰毒交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将被告人宋某支付的28万元交给陈某,然后又出资找陈某购买了K粉”100克。被告人张某将毒品冰毒藏匿于旅行箱内于2012年9月20日乘长途客车返回宜昌,次日张某在沪渝高速公路宜昌大桥服务区下车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随身携带的旅行箱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6大袋、2小袋和1小瓶,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提起犯意,联系购毒、提供毒资,乃毒品的所有者,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宋某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给被告人宋俊,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次要,系从犯,但到广州与卖家交易,将毒品运输回宜昌,其犯罪情节与单纯运输毒品的有所区别。
   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几人也分别获刑。

   

   

   【案例四】

   特点:利用枪支掩护贩毒

   2012年7月,被告人周某筹集毒资并与被告人胡某联系购买毒品。双方谈好交易后,周某又联系被告人谢某,要其取回毒品。谢于同月21日到达成都,在宾馆与胡接头,将毒资交与被告人胡某并取得毒品乘车返宜。次日凌晨,被告人谢章举在宜昌猇亭长江大桥服务区下车,与在此等候的周华见面。当二被告人乘出租车欲返回宜昌城区的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谢章举的背包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两大袋。经鉴定,所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合计称净重为1486.12克。另指控,公安人员查获被告人周某的仿六四手枪一支,子弹八发;查获被告人胡某所有的仿六四手枪两支、气步枪两支、仿五一手枪一支、子弹六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周某为贩卖而购买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周某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谢某受他人指使,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而采用随身携带的方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查获的涉案毒品1486.12克,自制手枪4把、气步枪2支及子弹14发,予以没收。    

   

   【案例五】

特点:贩卖毒品次数多数量大冰毒纯度高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贩卖毒品冰毒4450克、麻古558克;被告人张某、方某贩卖毒品4500克;被告人冯某贩卖毒品冰毒1700克、麻古85.01克;被告人李某参与贩卖毒品冰毒1400克、麻古405克。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吕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运输冰毒550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方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麻古18.9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