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活动。妥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对于在及时打击犯罪的同时兼顾个体利益,使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就其损失尽快获得法律救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诉讼的效率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组织专人对三年来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研,查阅了辖区内2005年-2007年审理的全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卷,并走访了案件承办人。从调研的情况来看,2005年-2007年辖区内刑事附事民事案件类型基本持平,以调解为主要的结案方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应注意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审理范围模糊、审理难度增大的趋势。因而,高度重视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工作对实现社会和谐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近三年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分析,本辖区的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刑事案件中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比例不高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在2005年审理刑事案件267件396人中,仅有38件55人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占案件数的14.23%;2006年审理刑事案件227件378人中,仅有41件89人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占案件数的18.06%;2007年审理刑事案件227件365人中,仅有27件51人被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占案件数的11.89%。
    (二)被提起刑事附事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多为青年无固定职业的男性
    2005-2007年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195人中,有186人为男性,9人为女性,且女性被告人呈递减趋势。在195名被告人中无固定职业的占绝大多数为%。从年龄上看,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27名,占13.85%,18-40岁的人有160名,占82.05%,40岁以上的人有8名,占4.1%(详见表一)。
表一:西陵区法院2005-0007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年度&人数
总计&性别&年龄&职业情况&
男&女&18岁
以下&18-40岁&40岁
以上&有固
定职业&无固
定职业&
2005年&55&50&5&5&48&2&6&49&
2006年&89&86&3&17&70&3&4&85&
2007年&51&50&1&5&43&3&5&46&
总计&195&186&9&27&160&8&14&181&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涉案罪名集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涉及众多罪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罪名并不多,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案件、抢劫案件、交通肇事案这三大类案件上。在2005-2007年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仅故意伤害案件就占到了76件133人,占案件数的71.7%(详见表二)。
表二:西陵区法院2005-2007年附带民事案件类型统计表
年  度  案件类型&2005年&2006年&2007年&
件&人&件&人&件&人&
故意伤害&26&35&30&59&20&39&
抢劫&3&11&6&25&2&5&
交通肇事&4&4&2&2&2&2&
强制侮辱妇女&3&3&0&0&0&0&
非法侵入住宅&1&1&0&0&0&0&
过失致人死亡&1&1&0&0&0&0&
故意杀人&0&0&1&1&1&1&
强奸&0&0&1&1&0&0&
诽谤&0&0&1&1&0&0&
妨害公务&0&0&0&0&1&3&
侵占&0&0&0&0&1&1&
以上总计&38&55&41&89&27&51&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调解为主要结案方式
    2005-2007年审结的106件中有75件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占案件数的70.75%。从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看,采用调解的方式更有利于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就其损失尽快获得法律救济,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实现诉讼的效率与效益(详见表三)。
表三:西陵区法院2005-2007年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情况表
年  度  审理结果&2005年&2006年&2007年&
判  决&8&7&5&
调  解&27&29&19&
撤  诉&2&5&3&
驳  回&1&0&0&
    二、刑事附事民事诉讼案件调解的经验总结
    近三年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围绕建设和谐社会下功夫,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三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其中2005年为71.05%,2006年为70.73%,2007年为70.37%。三年审结的106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部分调解结案达75件,赔偿金额达800余万元,且大部分案件的民事赔偿已完全履行,未发生一起申诉上访、矛盾激化事件。
    (一)领导重视,统一认识,形成科学的调解理念
    一是在每年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中,量化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考核指标,要求调解率不得低于60%。同时将调解结案率作为案件评先评优、法官业绩考评得分的一个重要依据,有效强化了法官的调解意识;二是配强了刑事审判力量,刑事审判庭法官都从事过民事审判工作,有着较强的调解工作经验;三是分管院长亲自出面与公安和检察机关联系,取得对调解工作的共识,创建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良好工作机制,形成了调解合力。刑事审判庭法官一致认为调解对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罪犯安心改造,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法官们调解意识的统一、科学调解理念的形成,为做好调解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积极探索,善于总结,掌握有效的调解方法
    我们通过对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和调研,探索总结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那就是 “三步调解法”。即:庭前调解、当庭调解以及庭后调解,把调解贯穿于整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开庭审理前,通知各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人,了解诉讼双方对案件的认识,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及其亲属之间平时的关系,受害人的损伤后果及赔偿要求,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及其亲属的赔偿态度等,掌握信息,找准切入口,把握好平衡点。加强诉讼指导和说服教育工作,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寻找突破,促成调解。开庭审理中随着案情的逐渐明了,积极引导受害人提供证据,及时作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赔偿依据、赔偿原则等法律释明工作。随时了解和把握被告人的悔罪状态,向被告人宣讲积极赔偿,亲属代为赔偿的有利法律后果。力求在案情明了、分清责任的前提下当庭促成调解。通过开庭审理,案情清楚、责任清楚,双方当事人对各自诉讼后果的利害关系清楚的基础上作好受害人的劝服工作,使受害人消除怨气,取得谅解,同时紧扣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心理动态、亲情关系,作好思想感化工作,寻找赔偿来源,摸清兑现基础,解决好兑现渠道,使赔偿兑现到位。
    (三)加强宣传,依托各方,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针对大多数当事人文化素质不高,对诉讼程序、法律规定一无所知或错误理解的情况,刑事审判庭的法官们首先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耐心解释法律法规,让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明白哪些诉讼请求是法律可以支持的,哪些是不予支持的。另外,加强了对被告人家属的法律宣教工作,讲请楚赔偿的积极意义,使家属能配合法院工作,成功调解。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借助社会力量,提高调解的成功率。人民陪审员通常从事基层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他们直接接触案件,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结合法律知识,入情入理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开展调解,是参予调解的最好人选。同时,利用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的力量,软化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和对立情绪,大幅度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结案时间较长,未做到快审快结
    从对审理天数的统计来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平均审限为42天,与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的平均审限相比,延长12天。造成这一事实的原因,一方面由于附带民事诉讼较之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增加了审理内容和程序,工作量加大;另一方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为达到案件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法官需要做大量调解、说服工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外,部分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的证据不完整,需要法院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等工作。实践中,部分案件民事部分审理的时间和难度甚至超过了刑事部分。
    (二)被告人实际赔偿能力有限,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从前面对被告人职业情况(详见表)的分析可以看出,有固定工作收入的被告人仅占7.18%,绝大多数被告人没有稳定收入,少数被告人连生计都存在困难。法官会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入手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被害人一般会考虑到被告人实际履行能力予以让步,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也有部分案件因被告人完全没有赔偿能力而失去调解基础。虽然大多数案件均能达成调解协议,但从赔偿数额来说仍不能完全弥补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少数案件的被害人甚至陷入了新的生活危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定不明确,在审判中常遇到法律困惑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在制定上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使法官在审判中常遇到一些法律上的困惑,如:需对仅涉及民事赔偿部分的司法鉴定进行重新鉴定时,是否应扣除审限?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的,是否应办理?在案的被告人与在逃的共同侵权人之间如何划分赔偿责任?在押被告人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需分期履行的,如何在民事调解书上列明当事人?被害人坚持明显过高的赔偿请求而被告人表示愿意按法院判决赔偿时,如何履行赔偿责任,如何在量刑时体现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四、妥善审理附带民事案件的几点建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特色,实践证明这一特色诉讼制度对于各方诉讼主体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被害人来讲,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弥补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对于被告人来讲,可以通过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体现自己的明显悔罪表现,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法院来讲,妥善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化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而且也有助于对被告人判处适当刑罚,充分发挥刑罚所具有的惩罚和教育并重的功能。我们认为,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力度,尤其是狠抓调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在现阶段,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正确处理刑事审判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是一种附带诉讼,但具有相对独立性,是一件独立、完整的民事诉讼案件。在案件审理以及执行过程中,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适用法律时必须保持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一致性。然而当前,部分审判人员依然存在“重刑轻民”的司法理念,把大部分精力用在刑事部分的准确定性、适当量刑上,在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上则不够精细。审判人员必须站在居中裁判的立场对案件进行审理,对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与诉讼权利都要充分、平等的保护,这样也容易缓解双方矛盾和对立情绪。
    (二)落实赔偿的履行情况,正确处理刑罚与赔偿的关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不仅会使审判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而且还可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但我们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强调提高调解率而忽略审判公正。在体现酌情从轻处罚时,不能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过份减轻刑事处罚,也不能以加重刑罚方式代替民事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有的被告人家属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与法院谈判的条件,表示法院如果愿意判缓刑就赔偿,如果不能判缓刑就坚决不赔偿,使法院的调解工作陷入被动。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做到公正、公平,其判决不应受当事人意志的制约。“罚当其罪”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罚和正确适用赔偿,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调解工作力度,努力探索更好的调解方式
    近年来,各法院都已意识到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注重以调解方式构建社会和谐。这三年来,我们投入到调解工作中的精力越来越多,但调解率一直徘徊不前,因而我们在加强调解工作力度的同时,还应积极探索更多、更好的工作方法。一是从宏观上把握案情在细节上寻找调解工作的突破口;二是充分发挥案外人的积极作用借助外力促成调解;三是谨言慎行把握好调解工作中的“度”;四是善始善终把握好调解工作的 “终点”。
    (四)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经常开展相关的调研工作,探索更多、更好的审判方式,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工作积极建言献策。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
本文获2008-2009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