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司法腐败现象透析及对策思考
    一、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
    司法腐败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力滥用。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腐败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权力寻租、贪赃索贿。突出表现在利用审判等司法权“寻租”,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此外,部分法官通过插手经济纠纷或利用职务之便充当案件中间人说情、斡旋,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从中索贿受贿。
    二是挪用钱物、执法犯法。人民法院某些岗位如民商事审判部门、执行部门以及财务部门,因工作原因接触钱物方便,数额巨大,贪污挪用公款或当事人钱物的案件时有发生。
    三是丧失立场,道德伦丧。极少数法官道德品质败坏,丧失立场,道德伦丧。有嫖娼、包养情妇,乱搞两性关系的;有参与黄、赌、毒活动的;有贪污、挪用公款、案款、涉案物资的;有酗酒、赌博成性的;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四是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少数法官为了部门利益和个人私欲,经不起朋友、领导和亲情的影响,办“三案”搞权钱交易,或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办案,或乱作为、不作为,索贿受贿、枉法裁判,导致串案、窝案、案中案,既损害了群众合法权益,也破坏和损害了法治环境。
    五是作风漂浮、态度蛮横。有的在工作中,有的视法律程序、规章纪律不见,故意或过失拖延办案、久拖不结、不执,效率低下,严重失职、渎职;有的主观臆断、导致错案、冤案、假案;有的缺乏为民、亲民之心,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等等。
    二、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仅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司法为民的宗旨,而且影响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理念的实现以及法院改革与发展。在新形势下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主观原因
    一是理想信念淡化,价值观错位。人民法院权重责大,法院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才能够抵御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各种思潮的冲击。极少数法官蜕变为腐败分子固然有许多复杂的原因,但从根本上说,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错位,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恶性膨胀,贪图享受,心理失衡,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以至堕落成为腐败分子 。
    二是思想改造退化,宗旨观错位。思想改造是个人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法官一生的事情,可少数法官面对新的发展市场经济,不能“活到老、学到老、改造成到老”,缺乏政治敏锐力,放松警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宗旨观错位,没有筑起牢固的反腐防线。
    三是自律意识弱化,道德观错位。小事不注意,大事难回头。有少数法官平时不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头脑里没有一点道德、纪律约束,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差,对自己总是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导致踩红线、过红线。事实证明,一个自律不严和职业道德差的人,就会心浮气躁,耐不住寂寞,顶不住诱惑,就很难做到洁身自好,廉洁公正司法。
    (二)客观原因
    其一,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组织原因。在出现问题的极个别法院,在队伍组织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同虚设。有的领导对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见多不怪,麻木不仁;有的领导担心影响集体“荣誉”,对群众举报转来转去,不负责任,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有的领导不讲原则,求一团和气,做好好先生,帮助干警“遮丑”护短,查而不处,处而偏轻;有的领导干部己身不正,怕引火烧身,对上级交办查处的案件,能敷衍则敷衍,有时找各种借口顶着不办,甚至干扰上级查案。另外,表现为内部民主作风差。少数班子成员之间缺少正常的相互监督和帮助,一团和气,息事宁人,好人主义盛行,使党的组织、党员干警起不到堡垒和表率作用。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将公共权力“私有化”、“商品化”,成了腐败的带头人、领头羊,以致助长了一些消极腐败因素的滋生蔓延。
    其二,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工作原因。我们知道,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方面,从外部监督来看,当前对人民法院监督的部门虽多,可监督制约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再加上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导致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使得监督制约往往流于形式。另一方面,从内部监督机制来看,主要表现为“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监督机制不落实。由于现阶段纪检监察工作的消极被动现状还未得到根本改变,“民不告官不纠”的倾向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再加上囿于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保障措施不落实等多方面的原因,如果哪一方面出现监督弱化、软化,就极易导致权力被滥用和司法腐败的滋生。
    其三,办案经费不落实是滋生腐败的经济原因。近几年来,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给人民法院增拨了不少经费,但仍不能保证法院“吃皇粮”,实际上还存在较大的缺口,有的财政部门仍将罚没收入和诉讼费收入与返还联系在一起,客观上助长和刺激着法院多罚多收,有的甚至违法创收,导致少数法院滥用职权多罚款、多收费,办金钱案等腐败问题,这在一些法院腐败案件中表现十分明显。法院办案经费不落实,短缺、执法环境复杂也是诱发法官腐败的重要因素。同时,社会其他行业不正之风侵蚀着人民法院,往往一案在手,说情者有之,斡旋者有之,行贿者有之,威胁者有之,各方考验或压力使少数法院干警不能把持住自己,走上违法违纪之路。
    三、遏制腐败的对策
    如何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法院队伍中的司法腐败现象、抑制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矫正。
    (一)提高法官思想道德素质是基础
    要提高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必须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严把“入口”关。凡进法官队伍的人员,必须经过认真严格的思想道德素质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否则,让素质一般或有劣迹的人进入法官队伍甚至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就会为腐败分子创下条件。二是强化教育关。现阶段,对法官的思想政教育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必须常抓不懈。重点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纪律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对发现问题苗头的要及时诫勉、打招呼,教育要重实效,切忌走过场。三是过好考核关。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如何,有无新的提高,靠的是考核,要建立一定的考核制度,经考核,凡思想道德方面存在问题或问题较大的法官,要视情节将其调离审判岗位直至调出法官队伍。
    (二)完善制度建设和构建监督机制是关键
    在新时期,要以制度建设来保证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落实,但尤其要在监督机制上下功夫。一要继续深化执法监督工作制度。我们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五个严禁”来不断规范和完善法院各项工作的制度体系,从而来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我们要借“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东风,进一步规范执法操作程序,加强协调督办力度,探索“纠事与究人”相结合、执法监督和纪检监察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制度,发挥更大作用。二要继续深化公开审判制度。要以公开促公正,按照依法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在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办案公正制度,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三要继续深化监督制约制度。法院队伍建设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肯定有制度本身不健全、不完善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违法违纪者都有一定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因此,必须建立使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监督机制。这个监督机制起码应包含道德监督机制、纪律监督机制、舆论监督机制、审判过程监督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对法院法官执法过程、执法环节形成有效监督,一旦出现腐败问题,可以得到及时发现和查处。
    (三)加大查处力度和严格责任追究是前提
    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是遏制司法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也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任务之一。一是要加大检查督察力度。加强检查督察是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不可缺少的手段和环节,也是做到警钟长鸣,预防腐败的重要方法。二是要加大查处惩戒力度。为什么违法违纪时有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其查处的力度不够。人民法院要针对执法中出现的司法腐败问题和现象,抓住重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坚决查处,使其罚当其罪,提高腐败成本,以儆效尤。三是要加大责任制落实力度。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队伍管理监督领导责任制。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对队伍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监督领导责任。各级法院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不能当老好人,要敢抓敢管,敢动真碰硬,只有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才能使各级领导从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也才能严肃认真查处队伍中存在的各种腐败问题。
    (四)发挥纪检监察职能是重点
    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是单纯的对党员监督和行政监督者,但其监督的性质、方式、内容,与院长、庭长的管理监督并无实质差别,它是在法院党委(组)和院长授权下,代表法院党组或院长,专门履行对党员监督和行政监督职责。由于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审判职责,从而使其与审判监督庭等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审判组织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只是相对意义上的,两者还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法院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着建设一支纯洁、高效的法官队伍的重任,应该很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但在新时期,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转变观念和传统职能,不能为查案而查案,为惩处而惩处,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如何从源头上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除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成设工作外,还要结合法院队伍现状和工作实际,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建立预防监督机制,特别是对一些容易出现司法腐败的庭、科、室,要经常了解、检查、打招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作为法院的各级领导,则要重视纪检监察部门工作,多赋予他们一些监督权限,多对他们给予支持、理解、指导,多给他们撑腰壮胆,多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也只有这样,才能使纪检监察部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五)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是根本
    要遏制司法腐败现象,关键是要推进司法管理体制改革,这也是预防和减少司法腐败的根本途径。一方面,要建立法院和法官保障机制。我们要积极探索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探讨如何把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现行的地方管理为主改为直接由上级垂直领导,排除地方对人事,组织的干扰,同时也可较好地保障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防止出现“利益驱动”,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确保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与此同时,虽然目前还做不到“高薪养廉”,但至少要实现“从优待警”,要使法官待遇与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律师)不能有太大差距,以防心理失衡,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要规范现行审判和执行运行机制。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配置,健全审判和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在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基础上,制定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建立起高效、公正的审判运行机制;在执行机构内部积极探索分权制约机制,逐步做到审查执行异议和实行执行措施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行使,防止执行权的滥用;积极探索和推行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机制,逐步做到庭前由审判辅助人员接触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进行庭前准备,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从而有效遏制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做到司法为民。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法院    
本文获湖北省纪委第二届二型社会建设与反腐倡廉论坛征文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