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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诉上访失当行为应对初探

时间: 2011-09-14 15:39
     “杨佳在上海杀五个警察,我就不能杀几个法官?”一位上访的当事人这样对我的一位负责信访工作的同事狂哮。这一事实明确地告诉我们,涉诉上访失当行为就在我们身边,它的存在已越来越影响到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影响到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因此,地分析涉诉上访失当行为的表现,挖掘其产生的原因,采取有效地措施加以应对已是迫在眉睫。本文拟对此作一些初浅的探讨,以图抛砖引玉。

    一、涉诉上访失当行为的涵义及表现

    涉诉上访失当行为是指涉诉上访人员在上访的过程中,采取非理智的态度对法院或对接访人员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上访目的,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制裁的行为。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与法院工作具有关联性。上访人员可能是对案件裁判结果、执行结果不符合自己的预期,也可能是对审判执行过程提出质疑,也可能是对审判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不满等等,甚至有可能是案件办结后法律规定发生变化而引发的上访,总之是与法院工作具有关联性。二是行为的失当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己的权力遭受侵害或认为遭受侵害时,通过上访的方式向各级法院寻求救济,是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在行使自己上访权利过程中,实施了侵害接访人员人身财产安全或影响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三是行为的应当被制止或受到制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上访人员所实施的失当行为应依法予以制止或受到制裁的行为,以免侵害接访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破坏正常的司法秩序。

    上访失当行为按照行为的方式和后果的严重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般失当行为,上访人员因情绪激动,对接访人员进行言语攻击或轻微的人身攻击,对法院财产和人员造成轻微损害,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比如对接访人员进行谩骂、言语威胁、拉扯纠缠接访人员、敲击办公桌等;严重失当行为,上访人员辱骂、殴打接访人员,打砸法院财产,严重伤害接访人员身心健康,妨害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极端行为,上访人员攻击接待人员致其受到轻伤以上损害、严重自伤自残、自杀、聚众围攻法院乃至打砸抢烧等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的行为。

涉诉上访失当行为轻者引发上访人与法院接待人员的对立,使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化,重则给纠纷双方或法院干部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影响,破环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危及司法公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骇人听闻的事件并不鲜见。江苏盐城的周美凤因对江苏高院复查意见不满,在该省法院来信来访接待室门口附近,用事先准备的硫酸泼向与此案无关的两名省法院工作人员,致其中一人重伤,面部、颈部等处的损伤已构成四级伤残,另一人轻微伤。这样的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其损失之惨重,影响是恶劣,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和警惕。

    二、引发涉诉上访失当行为的原因

    引发涉诉上访失当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个体原因、社会原因,也有意识原因和制度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诉讼自身的特性

    诉讼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的程序,在作为中立者的法官主持下,进行控告、辩论,并由法官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它本身具有四大特性:

    一是当事人的对抗性。“不是冤家不聚头”,“饿死不做贼,气死不告状”,正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利益关系纠结达到一定程度,经过协商乃至有关部门调解、协调仍无结果,才公堂对簿的,双方具有强烈的对抗性。

    二是法官的中立性。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对诉讼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对其诉讼理由进行辨析,并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就如同运动场上的裁判一样,法官对执法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负责,无论双方诉讼能力如何,法官都不能介入双方当事人的诉辨对抗之中。

    三是程序的复杂性。法官必须按照诉讼法律规定的步骤、期限和要求进行裁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缩短或延长期限。

    四是裁决的终局性。按照法理来讲,司法是各类纠纷最后的解决方式,法院所作出的生效裁判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诉讼自身的特性表明,裁判的结果必然只有利对于一方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双赢的结果;法官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而不可能撇下中立的位置去帮助一方当事人,经济能力较差、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这种状况有可能会引发当事人对法官的怨言乃至上访;复杂而繁琐的司法程序,会影响到办案的效率,与当事人尤其是起诉人要求及时解决纷争的愿望相悖,往往会引发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审判结果法理上讲的终局裁决性与现实中裁判结果变更的任意性之间冲突,案件执行中难以预料的难度等让当事人对裁决的公正性失去信心,转而通过信访等行政途径寻求解决。

    (二)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法制观念淡薄是发生上访过当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历史中,司法和行政合一一直是一大特色,司法权依附于行政权,由此在老百姓心中只有高高在上的青天,没有依法办事的法官。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并将依法治国方略写入宪法。尽管如此,依法办事的观念在少数群众的心中并没有应有的位置。法制观念淡薄会让他们将与对方的矛盾转化未对法官的愤懑,可能在上访中与法官怒目相向,甚至拳脚相加,发生失当行为。

    不能正确对待利益调整是发生上访过当行为的直接原因。法院裁决本身就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由于现实条件、法律规定的变化,调整的结果与当事人的期望值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落差,为了一己私利,对法院裁判采取不上诉、不申诉、只上访的“策略”,力图通过上访,透过行政渠道,向下级法院和法官施加压力。一旦不能如其所愿,就可能会发生过当行为。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就曾发生过这样一起事件,法院冻结了某运输公司的账户,公司副经理带领职工开着客车堵在法院门口,纠缠法官,迫使法院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就是一个极其典型的反面事例。

    心理素质不稳定是上访过当行为的诱发因素。少数当事人心理素质差,遇事不冷静,遇到自己不能接受的裁判结果或误会时,抑制不住情绪的阀门,往往诱发过当行为发生。

    (三)法院方面的原因

    涉诉信访反映的问题有的很重大,有的则很细小,但一个被法官忽略的细节就极可能成为当事人上访的诱因。人民法院工作质量不高,执法不规范是引发涉诉上访内在的原因,也是引发上访中失当行为的导火索。

    审判质量不高,少数案件裁判不公,当事人不服气。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绝大部分是公平、公正的,但仍有极少数差错案存在,这些案件对法院、法官来说只是百分之几、千分之几的比例,但对当事人来说一件差案或错案就代表百分之百,就可能使他的人身、财产、家庭、事业等遭受不可估量、无法挽回的损害,他当然会通过各种各样可能的手段来维护。还有一部分案件,实体或程序问题虽未达到差、错案的程度,只是有一些细微瑕疵,并不会影响案件整体的公正性,但这些瑕疵却足以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信任感,对其审案的过程和结果产生怀疑而引起涉诉信访。还有个别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有失公平、公正,造成当事人怨愤。

    工作作风不佳,服务意识不强,当事人不满意。有的法官工作态度不端庄,行为举止不严肃,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信任感,对案件结果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有的法官素质不高,司法能力不强,怕办难案、缠案,遇到疑难时不是积极寻求解决方法,而是推、拖,或草草下判,引起当事人不满;有的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不注重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结合,不注意当事人心理需要,打着“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旗号,盛气凌人,态度冷、硬、横,使当事人口服心不服;有的在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问题时偏离法律轨道,不区分当事人诉请合法与否,一味地“和稀泥”,只求其息诉,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有的片面理解审判,认为只有庭审才是审判,忽略庭前、庭后工作,从而错过了化解矛盾的好时机;有的摆出官老爷的架势,就案审案,工作方法简单,不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不做法律法规的讲解工作,不做判后答疑工作,不做服判息诉工作,让当事人对裁判心存疑虑却得不到疏解,留下后遗症;还有的法官,虽然在案件的实体和程序处理上并无不当,但因为其在审理过程中流露出偏向性,使极端关注案件的当事人产生联想而怀疑裁判结果,引发不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处理失当,引发上访,增加了失当行为发生的几率。有的法官对信访工作的认识不正确,认为当事人的信访纯属是无理取闹,是来法院捣乱的,进而采用打击、压制等粗暴的方式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导致更严重的信访活动发生;少数法官不注意从裁判后当事人初信初访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及时在接防中化解,而是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大而化之的态度或推诿拖延的态度,使矛盾不断升级;有的法院领导明知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实,因怕揭短亮丑,怕影响单位形象,为了个体利益而不采取正确补救措施,对问题进行遮、捂,对信访人敷衍塞责,致使信访人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转而采取上访、集体访等非常规手段,人为地将涉诉信访矛盾扩大。

    对涉诉失当行为处置、处理失当,不同程度地放纵了失当行为。少数信访人认为单个人的信访不能引起足够重视,为壮大声势,扩大影响,就四处联络其他信访人员,鼓动那些可能信访人员,组成数人甚至数十人的信访队伍,统一行动,以此给处访部门施压。还有极少数不法信访分子,为实现其不法目的,煽动利用其他善良信访群众,误导大众,严重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给人民法院形象造成极恶劣的负面影响。对这样的行为,法院往往囿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压力,没有对违法信访人及时予以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过当行为。

    (四)外部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于由人治向法治过渡的转型时期,从总体上讲,法院的司法环境并不理想,尤其是行政权干预司法权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最典型的表现就是领导批示。批示的效力不仅远远大于法律的效力,而且批示能产生直接的作用。既然批示这么有效,那为什么不找领导上访?这就形成了所谓的“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现象。“花钱买平安”怪现象的存在,纵容了无理上访行为和涉诉上访过当行为的发生。

    三、对涉诉上访失当行为的应对策略

    面对数量不断上升、对抗程度烈度不断增加、危害性不断上升的涉诉上访过当行为,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形成合力,才能达到纠纷得解决、矛盾得化解、社会得和谐的目的。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一)整合社会资源,多元化解纷争,减少诉争

    当前,我国正处于矛盾多发期,各类矛盾不断凸现出来,这些矛盾历史与现实交织,政策与法律交汇,单纯依靠诉讼,不可能从根本上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角度、多层面地化解矛盾。目前,全国上下正在推行的诉调对接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它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资源有机整合在一起,把大量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降低了进入诉讼渠道的纠纷数量,有效减轻了群众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值得注意的是,要注重加强对基层组织的考核力度、经费保障力度和人员培训力度,使基层组织愿意对接、善于对接、主动对接,从而借助诉调对接这一机制,使调解这一“东方之花”开的更加鲜艳。

    (二)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案质量,减少上访

    质量是执法办案的生命和灵魂。案件质量不高,不但影响审判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而且可能直接侵害涉案群众的合法权益,诱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因此必须不断提升法院干警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尽可能降低涉诉上访发生的几率。

    一是规范管理法院干部队伍。开展经常性教育,对干警进行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为主要内容的宗旨观念教育、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主要内容并不断升华的职业道德教育、以法学理论和司法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素质教育,不断提升干警的综合素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高素质的人员保障。

    二是规范管理审判执行工作。要按照上级法院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无缝隙化管理体系,同时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管理的效率,使审判执行工作处于有效监控、有序运行的状态,堵塞管理上的漏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公正处理。

    三是规范管理对外委托工作。要按照程序公正、运作规范、过程公开的要求,开展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的监督,促进案件的公正办理。

    四是要规范涉案费用管理。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的规定,规范管理诉讼费、当事人债款,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证法官的清正廉洁。五是要规范行政管理。规范法院内部财务、车辆和安全管理,建立运作规范、运行有序的内部考核制度、财务保障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和机关安全制度,确保不应内部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法院、法官形象事件导致的涉诉上访。

    (三)加强法治宣传,强化守法意识,引导合法上访

    积极开展普法工作,努力提升全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全民的守法意识;通过媒体开展以案说法等,对群众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深入社区、乡村开展巡回审判,让群众接受生动的法治教育。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引导群众依法进行诉讼和有序上访。

    (四)理性对待信访,完善工作机制,努力减少上访

    树立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也是审判工作的观念,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院长亲自抓、立案信访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格局,并把它同审判工作一样安排、部署并考核;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出台法院信访工作操作规范,从初信初访抓起,从细节抓起,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息访的机会;建立信访定期排查机制,定期对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排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推行分类接访、预约接访、重点接访,提高接访的质量;采取“稳定越级访、分化群体访、制止闹事访”的工作策略,努力化解各类复杂的上访纠纷,避免涉诉过当行为发生;建立一个与上级法院、信访部门、维稳综治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政法部门、村居委会、当事人亲友在内的多方联动接访机制,群策群力,为上访者排忧解难,做上访者息诉工作,防过当行为于未然。

    (五)加强心理疏导,满足心理需求,避免失控行为

    在对上访人员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和劝导的同时,要加强对上访人员的心理疏导。通过疏导,找出上访人的心理需求,运用心理疏导方法打开上访人的心结,开启心灵的门户,在交流和沟通中提升上访人的抗压能力,避免行为失控,也就是避免涉诉上访失当行为发生。“5.12”地震发生后,国家开始重视心理疏导的作用,但是在法院工作中,在涉诉上访领域,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这是法院系统需要加强的一个方面,既要从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又要注重人员培训和经费保障,真正发挥心理疏导的功能,叩启上访者的心门,走进上访者的内心世界,挖掘其内在的根源,从而采取有效地应对之策。

    (六)制裁失当行为,震慑违法上访,维护法律尊严

    当前,在“维护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前提之下,对涉诉上访中发生的失当行为,采取了太多宽容,甚至是无原则的宽容,对违法人员制裁力度大打折扣,往往使法院信访人员“流血又流泪”,上访人员“无所谓”,达不到应有震慑效果。因此,对涉诉上访人员的过当行为,不能无原则地宽容,对依法应予治安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的,要依法启动程序,坚决予以制裁,维护审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涉诉上访过当行为无论对上访者本人,还是对法院和法院干警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但只要法院上下高度重视,善于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就一定能够防患于未然,构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防波堤。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法院    

本文载湖北省高级法院《法庭内外》201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