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和谐社会构建更需关切的因素
    一、近两年来婚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受案情况分析
    年度 民事受
    案总数 离婚纠纷案件 所占比例 离婚纠纷受案中
一方或双方外出务工 第三者
介入 经济原因 家庭暴力等
2006 453 130 28.7% 58 14 39 27
2007 456 128 28% 54 16 36 28
    从表中可以看出,一是离婚纠纷居高不下。在数百个民事案件案由中,离婚纠纷占2006年民事案件受案的28.7%,2007年为28%,分别临近民事受案总数的三分之一。二是一方或双方都是外出务工人员提出离婚诉请的比重较大,2006年占44.6%,2007年占42.2%。三是经济状况仍是制约婚姻关系的主要因素。四是因第三者介入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案件增多。五是家庭暴力、父母不当干涉等常见因素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依然突出。
    (二)从结案情况分析
     从离婚纠纷案件结案看,一是离多合少。2006年离婚率高达66.9%,2007年则达到了71.9%,而对离婚请求不支持(判决驳回)的2006年仅为7.7%,2007年7%。二是调解离婚的多,判决离婚的少。2006年调解离婚率达82.8%,2007年为76.1%。
    二、离婚纠纷消极因素
    婚姻纠纷当事人一般都经过了自行协商、有关组织调解,最后到法院通过诉讼。这一方面反映公民的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婚姻观念的进步,另一方面也表明司法机关在保障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力度加大。在看到积极效果的同时,亦应当充分注意到离婚纠纷潜在的消极因素。
    一是离婚自由权利的扩张导致公民个人承担社会责任的弱化。首先是对家庭关系这一重要社会关系的损害,婚姻关系的破裂必然引起家庭关系的破裂,危及社会和谐。其次是因婚姻关系的结束引发抚育、赡养、探视、教育权等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离婚纠纷当事人大多为青年人,且绝大多数有未成年子女,因为离婚,未成年人子女将成为单亲子女,其生活、亲情、受教育权利等受到强烈冲击,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二是离婚纠纷的增多,导致违法生育,影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实施。以我院2007年审查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为例,因离异再婚违法超生的达20%。
    三是离婚纠纷的增多将使“光棍”现象更加突出。据某调研材料反映,在对五个自然村的调查表明,五个村中共有“光棍”420人,占总人口的9.4%。在婚离者中,受打工思潮的影响,离婚女性将大量外流,势必“壮大”“光棍”队伍,在农村反映将更为突出。
    四是对传统婚姻观念和道德观念的冲击。婚姻自由权利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是法律赋予公民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作为一个公民,在享受法律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义务?在众多的婚姻纠纷案件中,我们可以归纳的是“为了自由而自由”而非“为了权利而自由”,当事人欠缺权利与义务对等意识。有很多当事人在享受离婚自由的同时,把离婚后的法律义务抛置脑后,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另外,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引发的离婚诉讼,大多以离婚而告终,我们究竟是要保护“婚姻自由”,还是维护公共道德?
    三、思考与应对
    离婚纠纷作为社会发展中不可调和的产物,既有其必然,也有其偶然。在其与社会发展出现不对称异动时,必须高度重视。就当前现状看,应从以下四方面采取应对措施:
    第一,要树立“和为贵”的处理婚姻纠纷的工作理念。要坚持多做劝和阻离,当然必须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即说明婚姻关系对于社会建设的重要性。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婚姻纠纷是因“气”所致,并不是非离不可,没有调和的余地。基层调解组织或是婚姻登记机关接待婚姻纠纷当事人时,要把妥善处理此类纠纷作为群众工作的具体实践,加强说服教育,正面引导,多作促“合”工作。切实起到化解矛盾纠纷前沿阵地作用。司法机关(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要加大调解力度,并且应当加大调解促“合”上,充分发挥最后一道防线功能。树立促进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就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实践的工作理念。既要查清纠纷事实,又要妥断是非,既要依法保障婚姻自由,又要兼顾家庭关系稳定和社会关系和谐,努力扭转离婚纠纷“离多合少”的局面。
    第二,要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外出务工已成为时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解决城镇未就业人员就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但是绝大多数的离婚纠纷案件就发生在这一庞大的打工群体中,因此,在解决劳务输出的同时,必须加强后期的跟踪管理和服务。有必要由劳务输出部门牵头,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配合,建立一种符合劳务输出特点的组织和机制,主要针对外出打工者进行管理和服务。做到打工者到哪里,管理和服务就跟踪到哪里。一是开展维权服务;二是开展思想、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合法务工,打造农民工品牌。三是组织进行公民道德建设,引导和教育打工人员树立在增加物质财富的同时,还要提升社会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四是对打工人员中出现的感情和婚姻纠纷及时进行干预和调处, 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强化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构建婚姻危机干预机制。探索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服务机构、村(居)民委会和群团组织多位一体的婚姻危机干预机制,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实现对婚姻危机的监、控、预、处全程干预,努力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率。同时要加大对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着力培养新型民风和婚姻新风尚,和谐人际关系,努力减少因非道德行为对合法婚姻关系的破坏。
    第四,建立婚姻纠纷调控目标考评制度。将控制婚姻纠纷的发生、调处绩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的考评范畴,将和谐平安家庭建设工作与经济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使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目标从镇、村、单位“面”的建设细化、量化到平安家庭“点”的建设,实现“点”、“面”结合促平安创建,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
    建立科学合理的婚姻危机的干预、化解和考核机制,对婚姻纠纷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就可以少一个婚姻关系的破裂,多一份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