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振华,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陆城东风居委会东正街124号。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30日作出(2005)都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4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7日止。于2005年9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4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4月2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6月2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5年9月26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近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振华予以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