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法院立案登记制施行第一天秩序井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立案登记制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立案。
5月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16个基层人民法院均无重大、敏感、涉众案件登记立案,立案大厅运转正常,秩序井然。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登记立案情况为:民事案件一件,经当场查阅证据资料,不属我院管辖范围,释明后告知其向我辖区内基层法院起诉。行政案件登记三件,执行案件当场立案一件,诉讼保全案件当场立案两件。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出现三起(国家赔偿案件两件,行政诉讼案件一件)已立案且结案的老上访户要求重新立案的缠诉情况,经立案大厅工作人员耐心释明,已转信访申诉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