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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大众化消蚀司法权威了吗

时间: 2010-08-21 10:39
   最高法院先后出台关于判处死刑的“三个标准”,推行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开展民情大走访活动。十年持续的司法改革似乎又换了一种思路,这也引起了学者对于司法的大众化和专业化的争论。[1]法院是以孤独裁判者的姿态,还是以激进民主者的姿态履行自己的职责;法院里的法官是深居简出、抱守律文,还是足迹乡野、遍搜民意……作为一个以外源性道路开始其法律近代化转型的国家,我国法律实施之司法改革总面临诸多选择,没有对先前社会机体的延续,站在改革的岔道口上才发现选择是那样的困难。[2]道路很多,但我国司法改革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新动向是否符合司法改革的目呢?笔者认为至少在树立权威司法上,其又开辟了另一路径,而不是如以前仅仅依靠发展法官职业化、司法专业化。故此,笔者截取司法改革宏大叙事[3]中一个片段“民意与司法权威之关系”进行论述,并结合当前法院系统开展的“民情大走访”活动谈谈自己的想法及建议。

    一、联系紧密的民意与司法权威司法无法超越政治范畴。

    关于司法的大众化,学者论述较多,[4]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司法主动关注民意表达,司法改革不能造成对社会民意的疏离;二是关于民意有效影响司法,应在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两个方向同时推进司法改革。如此可见,司法的大众化核心在“民意”,所有的制度、行为设计都是从这一概念出发。太多迷恋韦伯“社会科学不关涉价值”理论,习惯了西方分析法学概念,我们甚至认为在专业司法术语“司法权威”中思考政治学范畴的“民意”是法律人的不洁身自好。然而真的如此吗?“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政治控制策略”,[5]“司法的封闭、价值中立也只是描述了一个理想,而非现实”,[6]司法作为法律秩序统治的执行体系其深深镶嵌在整个政治上层建筑中。政治决定法治之司法走向,司法也必须积极回应政治需求。民意与司法权威的紧密联系并不是一个伪命题,两者的关系特别是民意对树立司法权威的积极作用值得我们深思。

    二、尊重民意的司法大众化会强化而不是消蚀司法权威。

    十年的司法改革历程,司法专业化、法官职业化道路带给我们的并非完美。社会纠纷大量涌入法院不堪重负,上诉、申诉案件数量有增无减,民商事执行不易破解的难题,群体涉诉上访事件始终影响着社会的稳定……没有“试用期”的社会制度问题总是让人困惑:现在的法院与以前相比更加独立、专业、规范,现在的法官较以前对法律的掌握更加全面,对裁判技艺也更加熟谙,然而我们的司法却并没有收获如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那样的高度权威。现实中,法律的庸俗化、工具化,裁判文书的一纸空文,法院与当事人难于调和的冲突,司法权威更多表现为可欲而不可求。在职业化、专业化之外我们肯定忽略了更为重要的原因,尊重民意的司法大众化改革无疑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一剂良方,从实质、根源上分析目前司法权威不振的问题原因并解决,而不是在司法技术层面上作表面思考。[7]司法的大众化消蚀司法权威了吗?面对诸多质疑,反问而自省,笔者更加增强了论证“司法的大众化对司法权威积极作用”这一命题的信心。

    (一)司法的大众化可以改变诟病已久的司法权威观,为司法权威的树立破除陈旧的观念束缚

    “权力之威”与“权利之威”,一字之差其各自意蕴却差之千里。当下中国还是一个“国家强于社会”[8]的总体性社会结构,社会发展还需依赖一部强大的国家机器,在权力的金字塔中,各机关分享着国家政治体制设置所带来的权力及权威。权威来自权力,为了更高的权威追逐着更高的权力。这也就不难明白为什么中国法院岗哨林立一派神秘气象而外国法院活像个公园的缘故了。那些高唱司法还需独立、法官不够职业化的人正是循着这一陈旧的司法权威观念,为的只是为法院谋求更高的政治地位和权力优势,然而权力的金字塔只有一个至高点并且不可能是司法权。一切需要改变,需要弄清楚司法权威到底来源于何处而做到有的放矢。推行司法的大众化,实现民意在司法活动中畅通表达,实现民意在司法活动中民主参与,这才是提升司法权威的根本之策:权力之威因非心甘情愿而不能长久,只有法院于个案审判中恪守平等、公平、正义,只有法官于履职中表现崇高的司法职业道德,法院判决、法官言行等司法行为才会得到民众一次又一次地认同,从而形成为民众普遍接受的社会常识“司法是公正的,自己胜败皆服”。人民司法得到了人民的认可,在法官的职业理性和人民意志的互相承认中司法权威当然树立。[9]来源于民意的司法权威更重于来源于权力的司法权威,变“权力之威”为“权利之威”,能够全面改变我国司法界诟病已久的司法权威观,最终在民意的认可中树立更加宽广、牢固的司法权威。   

    (二)司法的大众化可以培养法官开放的裁判视野,为司法权威的树立输送正义的“直接产品”[10]

    具体案件受到社会生活、人性、人情、道德伦理的广泛影响,梳理法律关系,剪裁案件事实,取舍诉讼证据,分辨权利义务,选择法律规范,权衡责任方式,样样充满了不确定性,单纯对法律形式化推论是无法应对如此复杂局面的。这需要法官在法律之外扩充自己裁判的视野,必要的常识、生活的智慧、敏锐的社会认知能力等等,总而言之,理想的法官集智者、老者、仁者于一身。然而,我国的法官特别是在基层死扣法律条文机械办案,用法律去“裁剪事实”[11],使当前司法运行如同韦伯描述的自动售货机一样,诉状、诉讼费放进去就会自动送出判决书,[12]这样不容置疑、缺乏说理的判决书是很难为当事人所接受的。连法院传递正义的直接载体判决书都不被当事人所接受,又何以深入地去谈司法权威。司法的大众化,走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法官广泛地深入基层倾听民意的过程也是熟悉民情、开阔视野的过程。比如法官多了解地方生活习俗、商业习惯、人情世故,在裁判时适当参考这些未写进法律的“地方性知识”会大大增强裁判的人性化和亲民化,当事人也会因为熟悉相关事理而服判息诉,对法院判决的认可便开始了司法权威树立的第一步。

    (三)司法的大众化可以增进民众对法院的信任感,为司法权威的树立提供丰富的感情基础

    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是获得司法权威的基础。当民众与法院因为个案而产生冲突时,基于信任感其一般不会迁怒于法院,而会从自身、从法律规定中寻找败诉的原因,信任产生对权威服从的感情基础。通过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可以看出民众对司法还是有信任感的:民众在与行政力量发生冲突、受到行政不公正对待的情况下,仍愿意诉求国家司法而不是在秩序以外来寻求解决或以秩序本身作为攻击对象。[13]但是这种信任还是有潜在的危机的,个别案件的司法不公,个别法官的司法不廉等正在渐渐蚕食着司法权威,我们需要高度重视。在不断追求司法公正、廉洁同时,推进司法的大众化改革可以从两个方面增进、巩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感,进而树立司法权威:

    第一,拉近司法与民众的距离,彼此熟悉增强司法信任。信任是一种感受,对陌生事务决无信任可言。笔者在所在法院开展的“民情大走访”中发现大多老百姓对法院认识比较粗糙,对法院的了解渠道也极为有限,更甚在有些群众的话语范围中竟然没有“法院”的概念。法治特别是意识层面的欠发达决定我国法院不能偏执地绝世独立,而是要主动地进行司法延伸,于审判之外宣讲法律、法制自我营造司法发展的良好环境。推进司法的大众化改革,深入群众中宣传法院、法官、审判等让民众更多地了解、熟悉法院及法院工作,法院将以开放的胸怀、为民的情怀博得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来增强整个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权威的认同。

    第二,开展司法与民众的对话,彼此理解增强司法信任。在这一问题上,哲学上“以理化情”理论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示:“人越多了解事物的因果由来,他就能越多地掌握事件的后果,并减少由此而来的苦楚”。[14]推进民意真正有效的表达,开展司法与民众的对话,在个案层面,法院在案件审判外积极进行法制宣讲、沟通协调使涉诉当事人对诉讼发展已有客观的估计和充分的准备,当诉讼不利结果来临时,其会心平气和地理解、接受法院判决;在司法层面,法院可以通过与民众的对话传递法院工作的现状和困境,使民众对暂时无法克服的司法诸弊端给予更多的宽容和理解,有了理解冲突会避免,冲突避免信任将得到增强。

    (四)司法的大众化可以加大民众对司法监督力度,为司法权威的树立提供不竭的外部动力

    “公开促进公正,公开表达公正”,要真正确立司法权威,就必须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司法的大众化更明确地要求进一步推进司法民主,提高审判透明度、加大人民陪审力度、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等等,这将打破法官群体对司法权的垄断,破除司法在人民心中的神秘感,使司法活动更多的被公开而置于人民的监督、控制之中,司法越公开越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太多制度借鉴忽略了价值取向,我国的司法改革不可能脱离当前的政治语境,从现存价值体系中寻找微观制度的发展不啻是一种睿智选择,这亦是杜威、胡适等辈“实践论”的精明之处。司法的专业化也好,司法的大众化也好,实践层面的司法权威总有滋生的土壤等待法律人去耕耘。对“司法的大众化消蚀司法权威了吗?”的否定回答仅仅澄清了我们的思路,后面的实践之路还很长,我国的司法改革注定长路漫漫。

    三、对当前民情大走访的思考迈出大众司法具体实施的第一步

    关于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民情走访活动,社会各界包括法院自身认为其是对“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延续或具体落实,仅仅把其作为改进法院工作作风的措施,笔者却认为当前民情走访活动是迈出大众司法具体实施的第一步。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不单纯是对法官的一次次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教育活动中我们也收获了思考,对未来司法工作、法院工作的思考,并初步形成了司法改革的新进路司法的大众化。司法大众化的核心体现在尊重民意、顺应民意,而尊重、顺应的前提正是通过走访了解民众到底期待什么、需要什么。当前最高院要求法院上下大力开展民情大走访活动的意图、策略极为明显,就是要将司法的大众化改革逐步引向具体实施的深入。

    (一)当前法院民情大走访活动存在的问题

    1、各级法院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从司法改革的价值、制度层面思考此次活动的意义,更多的也只是“上有所好,下必附焉”。从关于此次活动的动态报道可以看出,各级法院大多将其作为一种政治任务来贯彻落实,被动的执行上级命令而无主动的自我发挥。

    2、政治作秀成份太浓。“……xx法院于11月16日开展了入户大走访活动,该院派出了包括所有班子成员在内的20多名法官深入乡村、走访农户,向群众发放意见征求表,虚心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是某高院网站上的一简讯,很有普遍性。领导带队到基层,召开群众[15]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等单一而同一的活动内容,民众得到了什么,法院又收获多少?更多的法院是借此次活动向民众刻意表现自己的亲民姿态,根本没有或不想有实质内容的推进,“有名无实”难道不是一种政治作秀吗。这种不良趋向在后续活动中要坚决杜绝,否则不仅不会取信于民,反而会失信于民。

    (二)关于民情大走访活动的几点建议

    1、丰富走访形式,增强民意的真实性。张千帆教授在对司法大众化的争议中写道:“在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大众’或‘人民’是失语的,我们所面临的其实不是真正的‘大众’或‘人民’,而只是他们当中声音被不成比例放大的一小部分人;或即便大多数人卷入了什么‘集体讨论’,他们也只是盛大场面的陪衬,他们的想法和声音往往被政治或媒体等权力操纵着,很容易成为幕后操纵者的玩偶”。[16]张教授虽是司法大众化的反对者,但其对民意的思考却能让我们清醒认识司法大众化的“软肋”。民意是抽象概念,其内涵因具体所指可大可小,受客观条件的局限,我们不可能在收集所有个体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整体民意,因此,这就要求在民情走访中把握好尺度以确保民意的准确性:一是要以多种形式开展走访,广泛接触社会各职业、各阶层的民众代表,全中求精;二是要善于分辨民意的代表性,正确对待媒体网络舆论,避免将某些个人、小团体的利益诉求当作民意误导法院工作。

    2、建立民意走访的常态化、制度化机制。民众的利益诉求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法院尊重、顺应民意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需要法院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在活动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积极促使具体走访形式、内容等的制度化,将民意走访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为司法大众化改革源源不断地提供决策依据。

作者单位:当阳市人民法院  

本文载湖北省高级法院《法庭内外》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