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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舆论审判和法院审判的“审判”

时间: 2010-08-21 11:17
    【内容提要】本文从当前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产生压力的几个典型性案件入手,探讨了网络舆论审判产生的物理原因、网络舆论审判产生的心理机制、“网络审判”产生的个案原因、网络舆论审判的缺陷以及法院审判的案件被网络舆论“审判”的重点等方面的问题,最后分析了如何处理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之间的关系,试图在这种矛盾中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寻找到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的最佳契合点。

    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及有关事态的进程产生影响。 [1]网络舆论就是公众借助计算机互联网、手机网络、电视网络等其他各种具备互联能力的设备网络,利用这些网络的即时交互性,表达对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由于网络舆论的即时交互性,使得这种网络化中每个节点的信息交流、传播极为便利,每个节点既可以是传播者,也可以是传播渠道,同时也可以是接受者。这样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态势,已经使得信息的组织、传播形式变得极其复杂。

    在 当代西方社会,舆论监督被称为继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之后的“第四种权力”。美国早期最杰出的民主派人物托马斯.杰弗逊深刻的指出:“我深信此类对人民不正当的干预方法,就是通过公共报道的渠道向人民提供他们关于自己事务的全部情况,并且力争做到使这些报纸深入全体人民群众之中,民意是我国政府存在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就是保持这一权利。”[2]伴随网络的普及和网民数量的增加,作为媒体后起之秀的网络媒体,已经影响并渗透到人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层面。在我国网上舆论主要是通过下述两种手段实现的:论坛(BBS)和新闻跟贴。前一种又可以分为网站论坛(指各类网站设立的论坛)和论坛网站(只提供网友上贴贴子单一功能的网站)两类。[3]利用网络平台,表达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进而影响独立公正的司法审判时,就形成了舆论审判。舆论审判近些年来已经成为对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当年的刘涌案,舆论对那些为刘涌出具专家意见书的专家进行了一番审判;在黄静案中,法官、检察院、法医、被告都遭到过舆论的审判。在所有这些舆论审判中,舆论充满了激情,尤其在网络论坛上,被审判对象完全成了道德上的坏人。今年发生的“杭州飙车案”、“湖南罗彩霞案”、“湖北邓玉娇案”等案件引发了舆论关注,网民、媒体对案件的评论和报道,可谓铺天盖地。网民们对法官群体、甚至对整个法律人群体除了法官之外,也包括律师、法律学者产生一种不信任,认为他们不是在从事正义的事业,而是滥用法律学识追求个人利益,甚至为了个人利益会轻易地出售正义。人们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社会中表现出对法院和法官信任的丧失,并用非专业的舆论审判替代专业的司法审判。为什么网络舆论审判会发生?法院审判中的哪些因素导致了舆论审判?如何避免和规制网络舆论审判的发生?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对发生的网络舆论审判和法院审判进行仔细的审查判断,分析原因,为今后正常的审判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条件。

    一、网络舆论审判产生的物理原因

    传统媒体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公众参与度受限、交互性较差等。网络舆论作为传媒的一种,在传播和表达意见和情绪时,使普通百姓真正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打破了所谓精英阶层对媒体话语权的垄断。传统媒体上出现的“舆论”,多是知名人士的言论或媒体自身的意见,普通百姓的观点难得一见。尽管从理论上来讲,媒体应该代表公众,成为公众的代言人,但在现实运作中,受各种现实因素的制约,媒体的言论有时并不能如实地反映公众的意见和呼声。而网络公共论坛(BBS)、新闻反馈板块及聊天室的出现,则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无限宽广的话语平台,任何一个会打字的人,只要拥有一台连通网络的电脑,就可以顺利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看法。网络舆论审判产生有以下物理原因:

    首先网络具有强大的聚合力。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互联网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个相互交流、自由发表个人观点的虚拟社区,用共同的兴趣爱好、信息关注点等,将各地的民众汇集到一起,通过共同交流观点,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

    其次,网络具有良好的交互性。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它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传播关系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而开放的网络平台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同时,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身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真正做到“众声喧哗”,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第三,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传统媒体对民情、民意一般都有个加工、筛选的“把关”程序,有时一些更真实而一手的舆论、呼声却得不到传达,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工序”。同时,网络的匿名功能使得网民在表达个人意见时不必有所顾忌、有所担忧。这种“无记名投票”式的宽松、自由环境,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

    最后,网络在传播速度上远远超过传统媒体。报纸内容更新的周期以天来计算,电视以小时来计算,网络则是以分秒来计算。可见,网络在时效性上占有绝对的优势。舆论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不间断变化的过程,而网络却能从始至终地反映这种变化,舆论监督的广度和力度也就随之提高。

    由上可见,对于舆论的形成,网络具有传统媒体无可匹敌的优势,称得上“符合舆论民主理念的传播形式”。同时,网络舆论作为“原生态”的公众意见,真实反映了社会心理和社会情绪,从而以舆论的强大精神力量对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目前,我国网民数已超过3亿,手机用户已超过6.4亿,而通过手机上网的用户数量已超过1.55亿,随着手机普及率的逐年提高,手机互联网在规模上呈现直追传统互联网的趋势。网民总数大约占总人口数的23%,[4]手机用户约占总人口数的50%。这些数据至少有两个作用,第一是证实了当下中国正在迅速网络化的趋势,第二是说明仍然有3/4的人不是网民,而即使手机用户达到了总人口的一半左右,仍然有一半的人由于种种原因还不是手机用户。

    二、网络舆论审判产生的心理机制

    2009年6月1日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刊出了一组“网上群体性事件”的调查文章,既然将一些事件定性为“群体性事件”,肯定是已经形成了网络舆论的,如果这些舆论讨论的范围是法院正在审判的案件,那么形成舆论审判就在所难免。社会学家的研究表明,群体行为的发生过程中,会形成区别一个体的“群体心理”。对此,法国人勒庞早在1895年就有过深入的分析。他在《乌合之众》一书中指出,个体一旦参加到群体之中,由于匿名、模仿、感染、暗示、顺从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个体就会丧失理性和责任感,表现出冲动而具有攻击性等过激行动。“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5]综观多起舆论审判事件,网民通过情绪感染、行为模仿,形成汹涌的网络舆情,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可能不注意这种“民意”。情绪感染使原来无动于衷的旁观者的情绪也激动起来,从而完成从个体向群体的转变。而行为模仿则使集群行为中行动者互相仿效,使整个人群产生一致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分析网民群体的心理。

    其一,发泄心理。网络舆论审判的发生,并不仅仅因为案件或事件本身。该案件或事件最多只起了一种催化或引爆的工具性作用,根本原因还在于人们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尤其是案件涉及的特定社会状态不满,并且认为网下表达意见和寻求救济的合法途径被堵死,从而选择借用网络语言来发泄不满。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埃里克·霍里就认为:“困苦并不会自动产生小满,不满的程度也不必然与困苦的程度成正比。不满情绪最高涨的时候,很可能是困苦程度勉强可忍受的时候;是生活条件已经改善,以致一种理想状态看似伸手可及的时候”。[6]当前中国社会的剧烈变化、利益的重新分配、社会阶层的重新划分和差距加深,社会充斥着广泛的不满情绪,很多人没有在经济发展中受益,反而感觉生活压力加大,心理上产生了相对的被剥夺感;某些地方政府长期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社会秩序紊乱甚至失控,一些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司法失之公平、失之公正,信访长期无结果,使人感到无处说理,心理压抑;再加之道德体系崩溃,人心迷茫,这些深层次的矛盾长期累积,得不到有效的排解与疏导,碰到合适的导火索,一宗小案件演化为网络公共事件也就绝非偶然了。

    其二,逆反心理。当起因事件发生后,警方或法院给出的解释超越了常人的想象,网民不仅不相信,反将其视为一次失败的危机应对,是为某种利益集团继续推卸责任、隐瞒事实安个幌子。从网民的构成来看,以中青年人居多,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是尚在十几岁至二十几岁的中学生、大学生。这是一个“后现代”的群体,最容易产生藐视现有秩序心理。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网民的言论容易走向两个极端:要么是极其忠于自己思想的表白,要么是根本不负责任的“灌水”,前者可以是意见不同但真正针对问题的理性争论,后者则是肆无忌惮的情绪冲动的非理性逆反发泄,使网民像勒庞的“乌合之众”,同一事件表达截然不同的态度在网上成为常态。

    其三,表现欲。个人进入群体后,总有一种表现欲。这与人在现代社会里孤独感增强有关。“现代环境趋向于使社会原子化,它剥夺了社会成员的集体感和归属感,而没有这些,个人也难以取得良好的成就。许多人把不安和焦虑看成是现代的人格特征,这可以直接追溯至伴随现代化过程的深刻的社会解体”。“随着数百万人从乡村移到城市,传统社会的规范遵从与赏罚效果削弱了,个体与他人直接的紧密联系松驰了”,[7]现代化造成个体间的距离以及因此形成的对人性的异化。“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8]这种英雄情结般的表现欲会促使网民去积极跟帖,参与讨论,强化已经在网上占据了优势地位的舆论意见。网络舆情的雪球在网民强烈表现欲的推动之下,越滚越大。

    其四,从众心理。当个体意识到自己与群体的行为、规范、价值之间存在不一致时,就会产生从众情境。事实上,这种从众心理的产生有一个群体压力的存在。当群体中的成员行为超出群体规范的范围,成员就会产生一种背离群体的感受,心理就有一种无形的紧张感。如果成员要想继续保持与群体的联系,这种心理紧张感就会迫使成员改变自己原来的意识和行为,使之符合群体规范的要求。个体从众是个体在群体无形的心理压力下,放弃自己与群体规范相抵触的意识倾向,服从群体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自己愿望相反的行为的现象。[9]察看千奇百态的个案,有违常识的种种巧合其实并不鲜见。然而在数以万条的跟帖和回复中,网民在不断的跟帖后基本形成一致的质疑,比如邓玉娇案中邓玉娇的防卫性质问题,其他网民们也迅速地被说服了。

    三、网络审判产生的个案原因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一项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而舆论可能因为民众并没有亲历案件而发表不理性的意见,法官在审判前通过舆论对案件情况和定性的公众意见的了解,容易造成不是根据理性的法庭审判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是根据媒体的情绪化的甚至于可能是不准确、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进行判断,也有可能在量刑问题上不综合考虑案件中各方的利益,而是根据民众的激情要求对被告人作出不适当的严惩或者宽宥。面对网络舆论审判泛滥及严重情绪化,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的触角之所以伸向审判工作,在我们所处理的个案方面,一定有其愿意关注的原因。找的这些原因,对于我们正确应对和看待网络舆论审判都是有好处的。

    一是名人要素。新闻和炒作的一个构成要素就是“名人要素”(这里的名人包括高官、富人、明星、掌权者等)。如果有名人介入,那么案件就自然而然的会引起公众和媒体的注意,增加公众的兴趣和参与度。比如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王天成诉周叶中抄袭案,因为周叶中是武大的副校长、中青年法学家,还给中央政治局委员们上过课,自然引起了网络的注意和炒作。北京市二中院以证据不足判王天成败诉的判决结果在网络媒体上招来广泛的批评,因为它几乎与所有人事前的预想相反,而且,法官做出判决的一些主要论断,在大多数网民看来,似乎都经不起理性的推敲。

    二是戏剧要素。网民上网绝大多数是出于娱乐的需要,戏剧要素的增加则娱乐性增强,舆论就自然会盯上这些元素,加上传统新闻媒体的跟进,可以将新闻变成重大新闻和新闻观察,诸如谋杀、性、爱情、欲望、突发事件、社会顽疾诸如家庭暴力、伤心儿童等,这些方面的因素越多,就越可能成为网络舆论的关注热点,邓玉娇案件中就涉及到性、打工妹、杀人等多方面要素。舆论和娱乐已经将纯粹的舆论变成一种“舆论的混血儿”,满足了广大网民关注事件与娱乐的“休闲”的旁观要求和看客心理。

    三是人格要素。人格是舆论关注的一个深层次的要素,人们总是在不断的证明人格精神的伟大和堕落。对富人需要证明他们为富不仁,对弱者我们需要同情,而且在潜意识里,通过网络,网民共同形成了仇富、仇官等心理,一提到法院就是司法不公,法官贪污腐化,昏聩无能,自然不自然的将案件中的东西朝这些人格因素上靠,并证明自己的正确性。

    四是网络渠道因素。网络和媒体之间存在的竞争,促使他们不断的发掘耸人听闻的消息,这一点在邓玉娇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什么小道消息和邓玉娇被性侵的不实消息漫天飞。几十家网站生怕自己漏掉什么,一股脑儿的炒作,管他真是不真实。

    四、网络舆论审判的缺陷

    舆论审判会影响司法公正这是确定无疑的,有些新闻媒体,在一些案件仍处于法院未判决之前,就已经给嫌疑人加上了“贪官”、“罪人”、“严惩不贷”、“罪不容诛”等带有定论色彩的词汇,而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关研究早就证明,舆论环境对于公众的心理、思想和行为有着巨大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一旦形成,有时是无法抗拒的。法官们不喜欢舆论审判,学者也担心舆论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原因就是网络舆论审判具有天然的缺陷。

    一是舆论的匿名性并导致信息的虚假。匿名性是BBS舆论传播区别于其他传播最主要的特点,也是其本质特征。在BBS舆论空间里,舆论主体的ID是虚拟的,其他人并不了解其真实身份,如现实生活中他的职业、性别、社会地位等等。在网络BBS中,一个人同时拥有一个ID身份,也可以拥有多个ID身份。目前我国的论坛注册无需身份证登记,任何人进入论坛中可以虚造自己的身份资料。来自不同地域、不同种族、不同身份、不同职业的网民聚在BBS中对某一问题畅谈自己的观点看法,而不必担心自己的身份和地位的差异。

    网民身份的隐匿性使其没有道德的束缚,也无需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不受现实条件约束,因此讨论无所顾忌,表达网民自己真实或不真实的想法,并因此引起强烈的争论。网络的开放性也就带来了它的一个负面结果,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比如对杭州飙车案法庭上被告身份真实性的质疑、北京的纸包子案件等。网络也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技术条件,有的谣言发布者出于种种目的,在网上对法院审判和法官个人加以诽谤和诋毁,混淆人们的视听,影响国家正常的审判活动。而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而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

    二是论坛管理者或版主无法对信息把关。网络BBS的把关相对于传统媒体严密的把关来说是松散的,它的“把关人”处于相对缺席的状态。虽然论坛的管理者和各版面版主承担着“把关人”的角色,但相对于传统媒体环境中强有力的“把关”,网络BBS把关是缺少权威和强制力的,效果甚微。没有实质的过滤筛选作用。论坛管理者有权利删除敏感性的帖子,版主可以封锁ID,但是一旦权利使用过当,容易引起网民的反感,从而导致BBS中网民的流失。因此,删与不删、封与不封实际上也是一场博弈。

    三是舆论言语的情绪化。网络中的物象是虚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人造成一种假象:在网络上的议论是绝对自由的。网络为网络恶搞无意之中提供了一个平台,也是网络暴民的起源之地。每个网上都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甚至还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无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被偏激的观点所感染,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原本的舆论监督就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与此同时,滥用网络监督,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五、法院审判的案件被网络舆论“审判”的几个重点

    一是司法腐败现象和司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方面的例子毋庸讳言,也太多,不再赘述。问题是一些网络舆论不客观,主观臆断,任意猜测,进行人身攻击,出现侵害他人名誉权的问题比较普遍。

    二是各方面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和影响。司法公正必须以司法机关独立行使权力为前提,但是多年以来,宪法规定并没有得到落实,方方面面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影响司空见惯,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实际上,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案件背后大多有外界干预或“关系”的影响。人民群众和网民借助网络揭露、抨击这些“不速之客”成为网络舆论审判的主要方面之一。

    三是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问题。由于我们传统司法过程中对程序公正重视不够,舆论监督也将注意力放在了这些方面,比如对被告人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没有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回避制度落实不好、单方面接触当事人等。所有这些都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破坏了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形象。

    四是典型案件。典型案件既是传统媒体追踪的重点,也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针对性强,辐射面广,能够引起网络媒体的兴趣。这类案件,主要有在一定区域内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腐败案件、直接侵害妇女儿童的恶性案件、有影响的经济和行政案件等。

    六、网络舆论和法院审判的关系处理

    网络舆论的主体是网民,因此,也具有以下特点:网民是社会群体中分化出来的新群体,与现实生活中的舆论主体也即民众发生交叉和重构;网民所表达的舆论不能视为全体民众的情绪、态度、意见;网民情绪、态度、意见的核心是社会政治态度;网民通过网络发表的言论成为引导和影响舆论的重要力量。[10]根据以上分析,网络舆论和法院审判需要互动,才能对“言论自由”、“司法独立”两种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兼顾。

    一是网络舆论需要自我约束。事实上,网络空间就是现实社会的现实反映。现实社会有的,网络空间也出现。所不同的是,如何进行BBS舆论调控又不影响舆论自由,是一个涉及技术、法律等诸多因素的难题。网络恶搞和网络暴民是一种“网络自由主义”的表现。很多人对于自由的理解并不恰当,他们认为自由就是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马克思主义哲学说过“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而一些人所认为的网络自由就是可以不负责任地发表任何言论,他们把现实中的不满全部发泄在网络之中,把社会道德、伦理、法则统统丢在脑后。这完全可以看出,有一部分人的思想素质不是很高,或者不够高。网民在申请ID的时候所填写的网络协议大多没有仔细浏览,如何才能让广大的网民真正的接受网络社会上的协议?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法,来引起网民的重视,使网民都能遵守网络协议,达到自治,建立并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网络自治必定是一种自律行为,对于一些自制力差的网民,法律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我国目前关于网络的法律很不完善,由于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速度,立法速度则显得比较落后。但是我们必须尽快的缩短这个差距,保证互联网良性发展。

    二是网络舆论需要法律约束。美国法学家亨利·朱斯认为:“在法官作出判决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外部权势或压力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法官必须摆脱威胁,不受任何控制和影响,否则他们就不是法官了”。[11]在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对传媒介入审判采取许多限制措施,如果认为传媒的报道和评论会造成“明显而现实是危险”,可以向媒体发出裁定,令其在案件审结之前停止有关情况的报道和评论,也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裁定,禁止其向媒体作出带倾向性的陈述,防止舆论审判的发生。英国有专门的藐视法庭法,制止任何有损公平审理的意见。1982年在马德里召开的国际律师年会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专门有一章“新闻媒介、司法及法院”,其中规定:“司法独立并非免除法官之公众责任,但媒介及其他组织应了解对法官过度的压力与司法独立有潜在的冲突。新闻对审判中案件足以影响其结果之刊登应予限制。”我国对此的研究没有深入进行,是否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中采取:1、设立藐视法庭罪;2、法律规定网络报道和评论限制;3、出现网络舆论审判危险的程序更新与延后;4、建立不得评论制度。[12]由于笔者没有具体研究,也只能提出来这些法治国家和地区已经采取的制度,供专家研究,确定今后我国规制的一个方向。

    三是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引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BBS舆论传播的现实价值在于将媒体话语权的解放并延伸到大众。正因为这样,它的影响力日益扩大,而对于它的引导就相应地提上议程。BBS舆论经过合理引导之后,BBS将不会变成一个充斥随意的个人情绪发泄的非理性空间,完全可以成为健康有序的理性空间。在目前由官方主导的舆论调控矛盾重重的情况下,强调它与强势传统媒体的合作以把握舆论导向,是一个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

    四是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及时公开应对不理性的网络舆论。我国目前的被冠以“舆论审判”的所谓“舆论不理性”,其实并非真正的“舆论审判”,而不过是基于逻辑自洽性和常识对司法裁判的合理怀疑。在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及时公开,并没有按照相应的规定落到实处时,媒体的报道和网络舆论的跟进使大众对事实和公正结果“雾里看花”,造成一定意义上的舆论审判。因此,消除网络舆论审判不能仅仅规范网络、媒体,更重要的是法院在司法公开上做足文章。更确切地说,只有在司法公开的前提下,舆论审判才会有现实的意义以及规范的必要,否则,单向度地苛责网络非但不能消除舆论审判,反倒使得网络及媒体对司法独立性本身是否藏污纳垢产生合理的怀疑,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治的严重错位。

    结语

    言论自由的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的法院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司法独立对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排斥性,而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如何在这种矛盾中找到最佳契合点,实现理想的平衡,使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不至于过头到形成舆论审判,司法对网络舆论的排斥和理由不过分,需要双方的克制、勇气和努力,以及法律制度的跟进,最终实现两种最基本价值的和平共处。

作者单位:枝江市人民法院  

本文获“汉江杯”网络舆论与法院审判研讨会征文优秀奖

载湖北省高级法院《法庭内外》200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