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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如何为大局服务

时间: 2010-08-21 11:20
    神农架位于湖北省西部边陲,直属湖北省管辖,是我国唯一以“林区”命名的行政区。由于神农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得天独厚的生态资源,使得神农架保护与发展的机遇前所未有,尤其是2009年,是神农架林区“项目建设落实年”, 为了服务这一中心工作,我院如何以审判和执行工作为立足点,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等职能作用,服务项目建设,保护生态资源,为加快林区的建设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出以下浅见。 

    一、以人为本,加强队伍建设

    坚持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方针,把握好队伍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三个环节,培养和造就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为大局服务提供人才保障。一是健全教育机制,提高政治素质。将政治理论学习纳入目标管理,为每为干警建立学习档案。继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社会注意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干警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二是完善培训机制,提高执法水平。通过专题讲座、宣传调研以及有计划的选送业务骨干到上级法院学习锻炼,到有关高等院校培训深造等形式,广泛开展业务培训,大兴学习之风,教育和引导干警树立善于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三是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防微杜渐。通过发放廉政手册、组织干警观看警世片以及上廉政课等形式加强廉政教育;将最高院“五个严禁”制成卡片,要求干警随身携带,时时做到自警自律;同时规范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加强对干警的行为约束和八小时外的监管。

    二、高效司法,保护生态资源

    保护好生态资源是实现林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我们应牢固树立“绿色就是财富、保护就是发展”的理念,通过公开开庭、公开宣判等形式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制裁破坏生态资源违法者,努力营造节约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舆论氛围,提高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一是对林业、农业等行政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对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未自动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加大审查和执行力度,确保行政机关有效的履行生态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二是依法严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破坏矿产资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宣判。

    三、着眼发展,推动两个产业

    建设“旅农林”生态经济产业链和“矿电化”循环经济产业链是促进林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地根本途径 。因此,法院应围绕两个两个产业链建设,切实履行职责,保增长、促发展。一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党的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审判与诉讼调解功能,深入乡村巡回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审判,当即调解,当即结案,就地执行,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以“析身边事、学常用法、做守法人、建法治村”为切入点,教育和引导村民学法、守法、明理、诚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二是通过审理涉及到两个产业链的农村土地承包、旅游农副产品流通以及矿电化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企业的诉讼指导和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避免诉讼风险和市场风险,真正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为推动两个产业链的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加强协调,服务项目建设

    截止目前,我区已争取到包括神农架飞机场、十宜铁路神农架段、神农架游客咨询中心等项目34个,诸多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此,法院应结合工作实际,服务于项目建设。院领导应带头参与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复杂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增强内外沟通,强化工作主动性。一方面加强上下法院的沟通联系,对本院收集到的重要信息随时上报上级法院和区委区政府;另一方面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如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国资管理部门等,互通情况,掌握信息,形成合力。积极稳妥的处理好涉及到项目建设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劳动就业等疑难复杂案件,着力加强对大要案和可能影响稳定的群体性案件的监督指导和统一协调。既大力支持项目建设,又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

    五、为民司法,保障民权民生                                   

    为民司法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执政为民要求在人民法院工作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因此,法院应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转化为法官的自觉行动,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从实际效果上体现司法便民亲民利民。积极推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和假日法庭制度;坚持诉讼须知、举证须知、民商事诉讼风险告知、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等诉讼指导服务。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庭前证据交换、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对特困群体申请执行的特殊案件在实施司法救助同时积极为他们争取社会救助;积极稳妥的化解涉及民生的医疗事故、就业就学特别是因受金融危机影响而发生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保险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实行执行信息的全程公开,承诺先执行后收费,通过不断强化执行措施,完善责任机制,加大对旧存积案和新收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六、立足审判,维护稳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工作应以维护稳定、服务发展、构建和谐为己任,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官司法能力,营造浓厚的公平公正的法治氛围,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大限度地促进稳定和谐。刑事审判方面,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和不稳定因素。民商事审判方面,要以人为本、以和为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创新审判工作方式,和谐办案。行政审判工作中,切实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把消除不稳定因素作为行政审判立足点,把化解民官对抗情绪作为行政审判出发点,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构建官民和谐。同时全面清理涉访缠诉案件。实行院长接待日制度、信访首问负责制和涉诉信访办理制度,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包案领导和工作专班,对群体性涉诉涉访案件及时向政法委、人大等相关部门汇报,形成合力解决矛盾纠纷。

    总之,人民法院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不动摇,坚持维护稳定、服务发展的执法方向不动摇,牢固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为促进林区经济建设平稳较快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者单位: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本文载湖北省高级法院《法庭内外》200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