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华,男,1977年3月22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旧县镇镇直村4组。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秭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华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6日作出(2004)宜刑终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华犯抢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3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于2004年7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5月31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09年4月9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月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1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华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