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六中全会精神 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保障作用
    在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中,一方面既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大量涌现,从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解决这些矛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的犯罪。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人民法院的应有职能,为此人民法院宜不断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团诉讼和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矛盾;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青少年犯罪案件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工作;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推进刑罚执行方式的创新。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促进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才能使民主得到充分发扬、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在中国现阶段法治尚不太健全的时期,人民法院既是法律的适用者,也是政策的填补人。司法不是法律规定的机械操作,在立法所不能触及的领域,通过裁判充分发挥对社会的控制和整合功能,防止由于规范的缺失而在激化原有矛盾和冲突的同时酿造新的矛盾和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同时又使裁判权的行使合理地限制在相对确定的权力领域,以保障裁判的正当性。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职能,积极为民排忧解难。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人民法院从多年的调解经验中总结提炼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如矛盾缓和法、心理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合力调解法。广大法官将这些方法广泛运用于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的审理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政策,努力建立信誉机制。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的行为及时进行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远大于维护信誉的成本,同时使受欺诈的人能够及时地运用法律手段获得救济,而人民法院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一切社会冲突与争议的解决提供终局的裁判,这是诚信社会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为此,远安法院坚持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创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严把破产案件受理关,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切实保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高度重视对“三农”案件的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协调“官”民关系中的推进作用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民主法治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可以为解放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因此,依法行政是民主法治的核心。行政机关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如果背离了法治,特别是背离了依法行政,我们就会偏离科学执法、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轨道,就会脱离群众,损害群众的利益。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增强行政领导的法治意识,协调“官”与民的关系,增进广大人民群众与各级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审判直接反映着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建议由行政机关完善或改变行政行为,补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行政相对人自愿撤诉。特别是对于因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折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合法行政行为要给予及时有力的支持。
    四、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救助弱势群体中的保护作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提出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指出“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贫富悬殊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进入21世纪以来,弱势群体问题更加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由于各方面的局限,在司法活动中往往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通过各种法律救助,解决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纠纷,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要坚持一切有利于群众利益的要求,大力开展利民、便民审判活动,依法实行诉讼费减缓免收制度和先执行后收费制度,切实做到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坚持实行“四个一”措施,即一杯茶、一支笔、一张纸、一把椅,尽可能地使当事人体会到温馨诉讼。
    对于地处山区的基层法院,针对广大农民群众作息时间不固定的特点,应打破常规作息时间,对季发性案件不拖不推,及时处理,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对一般性案件,也尽量利用农闲、生产淡季去办,不耽误农民的生产经营。
    五、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实现当事人权益中的规范作用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党的十六大报告向全党提出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
    近几年来,远安法院不断加大执行案件执行力度,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扎实开展执行积案清理和消化,对所有案件实行定领导、定责任人、定时限进行执行,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执行,对恶意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妨碍执行的,穷尽执行手段,强力执行。实行执行案件全国联网,对恶意逃避执行者、暴力抗法、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者在网上公开曝光。与此同时,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执行效率,加大执行和解工作力度,缓解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以及被执行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2006年执结的案件中,执行和解率达44.4%。
    总之,人民法院应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本文载于2007年最高法院《中国和谐法院理论与发展实务》下卷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