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现军,男,1986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白泉村3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2日作出(2008)深龙法刑初字第20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现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原告的财物损失15200元,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6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于2009年3月17日送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8月20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6月11日经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现军2009年3月17日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鄂监发通[2013]122号《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与提请减刑衔接办法的通知》、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对其奖励情况进行了折算,折算1次表扬奖励(广东惠州监狱),该犯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二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现军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