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坤刚,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蚂蝗村二组008号。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揭榕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坤刚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30年1月13日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揭中法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1月11日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1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坤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1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梅州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九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坤刚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