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掰指头每一天刑期都有依据
一起盗窃案,西陵区法院昨当庭宣判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量刑规范化。昨天,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辖区内14个基层法院,分别精心选取一件典型案件进行量刑规范化开庭审理、当庭宣判,并详细说明量刑依据,使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刑期心服口服。
昨天上午,西陵区法院按照量刑规范化要求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1月间,三峡大学在校生李某在校内4次盗窃他人自行车,涉案金额共计7063元。案发后,李某主动退还一辆自行车,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了其他三辆自行车。李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表示愿意帮助其进行改造,并建议对李某适用非监禁刑。主审法官彭军当庭宣判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彭军对量刑进行了说明:李某盗窃金额7063元,达到“数额较大”2000元起点,选定量刑起点4个月,根据湖北省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规定,犯罪金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本案共增加5063元,增加3.4个月,所以李某的基准刑为:4个月+3.4个月=7.4个月。李某主动退还部分赃物,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部分赃物,两种情形综合评定可减轻20%的刑期,李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减轻10%的刑期,连续多次盗窃,应增加10%的刑期,这样综合计算结果为:7.4个月×(1-20%-10%+10%)=5.9个月。按要求四舍五入,就是6个月。考虑到李某系在校大学生,综合其退赃情节及认罪态度,从挽救和教育为主的角度出发,所以做出上述判决。
量刑规范化能有效避免“同罪不同罚”及预防滋生腐败。同时,这一改革还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有指导意义,以往偏重搜集量刑“从重情节”,现在则会兼顾搜集量刑“从轻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