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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减刑建议书31-40

时间: 2015-06-03 10:2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86号

罪犯罗长根,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卫东村利农闸27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武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长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11月14日止。于2009年8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9年8月14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长根予以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87号

罪犯聂成林,男,1983年10月14日生,土家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洗车河镇干溪村二组50号。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揭中法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成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9年11月2日送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2月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32年9月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聂成林2009年11月2日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3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梅州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成林予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88号

罪犯彭光洪,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温泉镇金龙村7组37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杨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光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40000元。于2012年5月24日送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6月11日送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4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6年3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光洪2012年5月24日在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2年6月11日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2013年4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沙洋广华监狱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5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光洪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53号

罪犯王明成,男,1967年12月6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远安县荷花镇青峰村一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1日作出(2001)宜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明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王明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10日作出(2001)鄂刑一终字第4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明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0元。于2002年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4年4月28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06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8年10月3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20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4月25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3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2年1月24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成予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54号

罪犯黎国荣,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长岭村一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国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19445元(含已支付的2000元)。在法定期限内,刑事部分判决没有抗诉、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日作出(2007)鄂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于2007年11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2月27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无期;2012年12月31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30年12月30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07年11月26日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国荣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6号

罪犯蔡贤强,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中专,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仙女镇张家湾村二组。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甬余刑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贤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于2011年4月12日送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10月9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贤强2011年4月12日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2012年10月9日调入我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8月份(辽宁省凌源监狱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1年10月份(辽宁省凌源监狱折算获得)、2012年8月份(辽宁省凌源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5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贤强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7号

罪犯丁前顺,男,1990年6月7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冯坪乡龙坝村14组7号。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6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前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790元。于2011年12月29日送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5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丁前顺2011年12月29日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2012年5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5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丁前顺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79号

罪犯黄开亮,男,1986年5月1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乡迎河村院墙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1)黄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开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1000元。原审被告人张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1日送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4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11月1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开亮2012年6月11日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2013年4月22日调入我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沙洋广华监狱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4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3年度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开亮予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80号

罪犯黄世江,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太阳河乡双河岭村斑竹园组8号。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鄂恩施中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世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4663.3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原审被告人黄世江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鄂刑二终字第00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是2013年1月5投入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3次表扬奖励,2014年第三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世江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82号

罪犯李顺伟,男,1981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观音碑村九组。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作出(2004)潮中法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顺伟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顺伟、肖尤发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9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5年4月8日送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5月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0年5月25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25日经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9日起至2024年10月8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顺伟2005年4月8日在广东省梅州监狱服刑, 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6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梅州监狱获得),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伟予以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