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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山法院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时间: 2009-07-15 15:32
   2007年上半年,兴山法院受理各类诉讼案件230件,审结183件,其中,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62件,调解撤诉140件,调撤率高达86.42%,名列全市法院第一名。根据中院院领导的指示,近日,我们通过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查看有关资料以及司法统计分析的方法,对该院调解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工作成效以及客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兴山法院调解撤诉率高的主要原因

    兴山县下辖8个乡镇,19万多人口,辖区面积2300多平方公里,但兴山法院在编的52名干警中,具有审判资格的只有31人,其中,一线办案人员23人,而直接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只有12人,审判力量紧缺。近三年来,每年年均诉讼案件受案748件,其中,民商事案件每年平均受理677件,民事商审判人员人均年办案56.42件,审判任务较重。我们认为,兴山法院调解撤诉率高的主要有以下几主面的原因:

    (一)有一个健全的长效调解机制

    一是建立了全程调解机制。近年来,兴山法院不断强化全程调解,在做好庭审调解的同时,特别注重抓住立案环节和判后环节的有利时机,尽力提高调解率。立案庭在立案时,已将调解作为一个很重要的程序,通过“五个一”的热情接待,耐心进行调解诱导,使比较简易、矛盾不太激化的案件得到及时调结,避免因时间拖延,许多因素介入而使案件难于调解。同时,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他们也十分注重搞好诉讼风险指导,为后阶段的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例如,峡口法庭在立案审查时,就充分考虑调解因素,引导当事人对过分拔高的诉讼请求进行修改,为调解做好铺垫。

    对于调解不成进行判决的案件,兴山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送达判决书时,仍然通过判后诠释工作,注重捕捉有利因素,不放弃调解。当事人也往往会将判决结果与先前没有接受的调解方案进行利弊权衡,法官抓住这种心理,再次进行调解,会收到很好的效果。今年上半年,该院有5起案件都是在送达判决时调解成功的。

    二是建立了联动调解机制。一方面,在法院内部建立了院领导、庭领导、承办法官、书记员甚至包括司法警察、司机等法院工作在内的内部联动机制,对每一起案件的调解,相关的法院工作人员齐心协力,轮番上阵。例如,黄粮法庭在实践中体会到,主审法官由于在审理过程中与当事人面对面接触较多,有时可能因为语言、眼神、态度的一时疏忽而给当事人带来不信任感,不利于调解,因此,他们建立“庭内人人上阵、联动参与调解”的工作制度,效果很好。他们上半年调解的26件案件全部采用了这种方法。

    另一方面,在外部建立了便民诉讼联络点、巡回法庭、中心法庭的联动调解机制。即以法庭为中心,在所辖乡镇设立巡回法庭,在每个自然村设立便民诉讼联络点,每个联络点委托一名联系人(一般为村治调主任或人民调解员),负责村民的法律咨询,诉前各种纠纷调解,这样就形成了中心法庭、巡回法庭、村联络点三位一体,辐射整个辖区的诉讼网络。各中心法庭对于起诉到法庭的山林、土地方面的纠纷,一般都要求基层组织先行调查、调解,尽量在诉前解决。目前,全县设立了113个诉讼联络点,今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诉讼点共处理纠纷达300多起,使大量的纠纷得到了提前化解,既方便了老百姓,又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上半年,在多数法院民商事案件明显上升的情况下,兴山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却呈下降趋势,上半年共受理民商案件210件,比去年同期的241年减少了31件,下降了12.9%。

三是建立了激励调解机制。主要采取了三条激励措施:其一,目标激励。科学制定调解目标,并把调解结案率纳入审判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制定调解目标时采取逐年递增,循序渐进的办法。2005年,该院确定了全院调解率必须达到60%的目标。   2006年,该院又制定了机关业务庭60%、法庭70%的目标,今年上半年,结合省高院和中院的有关要求,该院又把目标调整为70%和80%,就上半年的考核情况看,只有一个业务庭没有完成任务,其余全部超额完成了任务。其二,开展“调解能手”的评比活动,通过调解能手的评比,鼓励大家争当能手,提高调解率。其三,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上规定法官每调解1件给予10元钱的奖励,使审判法官乐于调解。

    (二)有一支敬业的民事审判队伍

    在调查座谈的过程中,我们切身感觉到兴山法院之所以取得如此好调解效果,是因为他们有一支过得硬的民商事审判队伍。

    一是院党组在配备民商事审判法官时注重性格特征。基层民商事审判主要解决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纠纷,具有复杂、缠人、矛盾突出、盘根错节的特征。担任民商事审判的法官除了在业务素质上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需要过硬的业务能力外,还必须具备耐心、细致、温和、善于做思想工作等性格特征。兴山法院针对案件特点,注重把具有这些个性特征的审判法官尽量充实到民商事审判工作岗位上,同时庭内人员配备也充分考虑个性差异,做到性格互补,形成整体合力。

    二是审判法官具有较强的调解意识。案件一分配,就围绕调解谋划方案、确定思路、寻找突破口,这已成为兴山法院每一名民商事审判法官的思维定式。例如,高阳法庭案件一立案,庭长就要求庭内的所有人员都要熟悉案情,分析捕捉可调解因素,为在审理阶段进行调解打下基础。黄粮、峡口两个法庭案件立案后,迅速对案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案情确定送达方式、开庭方式,案情比较复杂的则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案情比较简单,有一定调解基础的案件,则采取直接上门送达,以便利用送达的机会,上门就地调解。同时通过分析案情,确定开庭方式,对于如山林、赡养、土地纠纷一般选择就地开庭,因为这类案件大多需要到原地勘查、调查,同时,村干部、周边群众比较熟悉案情,在这样的环境下开庭,易于案件调解。

    三是审判法官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调查了解到,该院有不少案件之所以能调解成功,事实上是法官的责任感起到了关键作用。峡口法庭在办理水月寺镇姚某某与陈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时,庭上双方各执一辞,矛盾十分尖锐,使调解无法进行,休庭后,承办法官迅速带领书记员步行40多公里来到现场进行查看,调查村干部和左邻右舍,弄清了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找来村干部以及原、被告坐在现场一起进行调解,原、被告看到法官满身汗水非常感动,都表示愿意听从法官的意见,于是一件拖延近十年的纠纷顺利调解结案。

    (三)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办法

    为了提高调解成功率,兴山法院的法官们在调解过程中探索了多种调解方法,并结合案件灵活地加以运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一是法理明示法。很多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喜欢从自己的主观愿望出发去抠“死理”,使调解陷入僵局。针对这种情况,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到了耐心向当事人双方讲解法律,阐明事理,必要时还向当事人双方展示法律条款原文,让当事人在知法明理中,自己断出是非,从而接受调解;二是症结解破法。有的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是因为心中有一些想不通的“症结”在作怪,这些“症结”有时与案件并无关联,但如果解决不好,就会成为调解的一大障碍。兴山法院的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敏锐地发现这些“症结”,并想尽办法积极破解,使案件调解成功。三是外力影响法。兴山是一个山区小县,案件当事人的社会关系盘根错节,比较复杂,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往往会巧借当事人的“背景人”、“说情人”角色,变说情为说服,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除了以上方法以外,他们在实践中还探索出了“冷热处理法”、“情感感染法”、“背靠背疏导法”、“共同上阵法”、“结果推论法”、“三步促成法”、“营造氛围法”等方法,使调解成功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二、加强调解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辖区社会治安不断好转

    由于大力加强调解,使很多突出矛盾从根本上得到了化解,促进了当地社会治安的逐渐好转。笔者从该县综治办了解到今年该县治安形势呈现出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全县信访形势明显好于去年;二是农村和谐氛围增强,民间纠纷减少,今年上半年民间纠纷数比去年同期的714起下降了13%;三是社会治安形势明显好转,刑事案件总数大幅下降,比上年同期下降41.9%,是该县近10年来的最低数。该县有关负责人认为,虽然这些成绩的取得是相关职能部门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有效化解民事纠纷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

    (二)上诉、缠访现象明显减少

    由于调撤率高,多数案件在一审就做到了“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比例大大提高,今年上半年,该院民商事案件上诉率为6%,比去年同期的8%减少了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上半年信访形势不断好转,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来信来访是15人(次),比去年同期的30人(次)减少15人(次)。另外,今年上半年没有发生针对民商事案件的申诉或到市、赴省、进京的上访。

    (三)执行案件压力不断减小

    由于调解协议都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所以调解的内容绝大多数都得到了自觉履行,因此,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就自然减少了。仅就今年上半年来看,兴山法院受理了108件执行案件,比去年同期的131件下降了17.6%,其中,上半年受理民商事执行案件93件,比去年同期的123件,下降了24.4%,执行工作的压力不断减小。

    (四)审判成本有所降低

    由于在诉讼案件的各个环节都强调做调解工作,所以,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耗费的时间、精力和经费有可能增加,甚至个别案件的调解成本还大大高于判决成本,通过座谈和查看财务账目,我们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该院有两个法庭的审判成本有所上升。但从全院整体情况来看,由于调解撤诉的案件多数不会再次启动强制执行或者申诉、再审程序,所以全院总体上的诉讼成本还是呈下降趋势。

    根据该院负责审理民商事案件及执行工作的6个部门运行实际,我们对车辆燃油、差旅(含生活费)、文印、通讯、水电等六个项目的开支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2006年上半年,六项开支分别为4.8万元、4.3万元、8.85万元、1.1万元、2.3万元,合计为13.35万元,2006年上半年6个部门结案总数为260件,平均每件开支513元。2007年上半年,六项共开支共计9.51万元、结案217件、平均每件开支438元,与2006年相比平均每件案件节约成本75元。主要原因是因为强制执行案件减少,降低了执行成本。

    三、基层调解工作中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兴山法院在调解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些问题在全市基层法院特别是山区基层法院中也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切实值得重视:

    (一)调解率总体上派出法庭高于院机关,调解工作不太平衡

    兴山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的审判法庭共有5个,今年上半年,民一庭调撤率为73.5%、民二庭为45.5%、高阳法庭为96.8%、黄粮法庭为100%,峡口法庭为97.7%。总体上而言,调解工作不太平衡,派出法庭远远高于院机关业务庭。分析原因,一方面,该院机关民庭审理的民事案件以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离婚案件为主,公告送达、矛盾激化的案件较多,该院民二庭上半年共审结11件案件,其中有5件是属于缺席审理,无法进行调解。另一方面,派出法庭由于具有立案审查的职权,因此在立案环节就可以充分利用释明权,对某些被告下落不明或远在外地的案件建议原告暂缓起诉,而院机关民庭对于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只能被动接受。

    (二)下半年调撤率可能有所下降

    一方面,大多数法庭审理案件采取了先易后难的办法,易于调解的案件都及时调解并在上半年结案,部分难以调解的案件还在继续做工作,或者还在公告送达阶段,要拖延至下半年结案,下半年,随着案件调解难度加大,可能会出现调解率降低的局面。另一方面,随着今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实施,兴山法院上半年诉讼费收入锐减,只收取诉讼费13.3603万元,本来基层法院经费保障就严重不足,而撤诉、调解结案又要减半收取诉讼费,据统计,该院上半年因调解退费8657.5元。各业务庭受退费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存在不愿做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少数案件还存在结案时间过长的问题

    由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过于追求调解率,对有些案件反复多次地做调解工作,造成有些案件审理期限拖长,使审判效率受到了影响。

    (四)部分案件因为有诉讼代理人参与导致案件调解的难度加大

    基层法院办理的案件多数标的较小,如果案件代理人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特别是个别高标准收费,致使本来很容易调解的一个小标的案件,由于当事人要考虑到代理费用的支出问题,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差距加大,从而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在代理活动中过于夸大其自身的作用,不当引导当事人对已方诉求固执已见,不愿让步,最后导到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五)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因一方当事人无法到庭而无法调解的情况增多

    目前,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急骤增多,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到庭应诉。法院只好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从兴山法院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离婚案件居多。今年上半年,共受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13件,结案8件,只调解成功4件,受理婚姻案件33件,结案25件,未结案件多数还在公告期限内。

(执笔人:李文锋   万国知)

本文获2007年全省法院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