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法律对权力监督的六大因素及建议
    一、影响法律对权力监督的六大因素
    (一)宽泛的监督主体缺乏权威性
    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手段。因此监督主体必须有权威性。从我国法律实施中,把法律监督主体分为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从理论上看,好象每个机关、团体、每个人都在行使法律对权力的监督。但现实中,这种因地位不等、职责不同的多头监督主体既没有主动性,又无权威性。往往造成相互牵制,甚至内耗,最后导致种种监督形同虚设,一张锦密的对权利监督的大网,因众手参与,要么撒不出,要么撒出去沉不下、收不回。近几年,因腐败而犯罪的领导干部中,边腐败、边提拔的典型案例就源于此。
    (二)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地位不平等,弱化了监督主体的监督功能
    科学的监督主体,必须源于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平等地位。因为只有两者地位平等,才能形成主体间的制约。目前,我国在法律监督体系上基本上分为:权力对权力的监督即国家监督,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即社会监督两种。国家监督主体包括人大、司法、检察、行政监察、审计。社会监督主体包括政党、政协、社团、媒体舆论、人民群众。现实中,人大监督虽然具备权力对权力监督,且最权威,但主要表现在会议形式上,没有实质监督处理功能。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事后的行政、刑事和行政赔偿环节;同时,由于体制机制依附于地方,要做到司法公正,困难多多。检察机关虽然对权力乱用、贪污腐败有侦诉权,但因与被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而缺乏主动性,存在“不愿、不敢”监督的为难处境。审计机关是事后审计,也不具备事前、事中监督功能;行政监察部门的设置同样,是政府之下的一个机关,下级对集权力一身的上级监察完全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法律的国家监督主体对权力的监督,因法律、法规及现行体制设置上存在地位的不平等,弱化了国家监督这一最重要功能。社会监督主体中,主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党内监督实际是权利对权利的一种监督,是指庞大的党组织系统内部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监督,现实中的党内上级对下级、纪委对党的组织、党员,党员对领导机关、党委内部各成员的监督等,无一不是这部分,对那部分监督,任何部分对自己的约束,这都是“自我克制”或“自省、自律”,而根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既是党内监督同样在制度设计上也存在地位不平等问题。如各级纪委也是在党政一把手领导下开展工作,这种制度设置对于那些不愿接受监督的领导干部而言,只能是一种形式而已。近几年,党中央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力度,通过党内监督形式查处了一批上至中央委员,下至基层科(局)长的腐败分子,大都是以窝案出现,一个地方的党政一把手一倒台,牵涉到属下,方方面面的领导干部。这是为什么呢?主要还是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中,被监督主体的强势地位弱化了监督主体的监督功能,使权力完全失去监督。至于其它社会监督主体,如社团、媒体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面对强势的被监督主体,在没有完善法律体系保障下,更是“弱势群体”。
    (三)注意被监督主体的“自律”,而忽视监督的强制性
    监督本身具有独立性、强制性属性,这是监督不同于其它社会行为的重要特征。不管监督者愿意否,监督必须加强独立的强制的实施。现实中,党中央特别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号召被监督者“自律”。各级都制订了方方面面、各具特色的制度、责任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听取民主批评意见,警示教育等,那都是上级对下级的要求;是道义上的要求形式,或思想教育的配合;而不是本身必然具有的规定性。如:禁止公车私开,恰恰在新时期,基层领导干部纷纷学习汽车驾驶,以方便工作为借口,上、下班、节假日业外活动驾公车横冲直撞;老百姓看在眼里,烦在心里。如近期,“湖北当阳市女市长驾车撞死人事件,引起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和评论”。现实告诉我们,被监督者由于手中所拥有的权力本性使然,几乎都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竭力逃避监督,有甚者对监督者打击报复。正如媒体近几年披露:某领导干部顾凶杀害举报人的案例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新时期迫切呼唤法律规范监督主体的强制力;以监督主体的强制力与被监督主体的“自律”结合起来才是最有效的监督。
    (四)监督过多的寄希望所谓一把手,使监督成为不可能
    监督的关键在:“一把手”,这在目前似乎已成共识。如:每年各级一把手要与上一级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这就监督的重点来讲,好象有点道理。在现行体制下,不同层次的“一把手”都在不同范围拥有大的不受监督的权利,对他们监督确实为难。一方面“一把手”由于处于关键地位而对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监督要靠他们的“英明”来推动,而“一把手”与其它权利的拥有者和行使者一样,往往不愿意接受监督,因而客观上对“一把手”也就难监督。这样真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几乎就成为不可能的事。如何在最需要而艰难的困境中找出一条出路呢?关键在紧紧抓住监督问题的实质,从立法上构建起法律对权力监督的体制和运行机制,立法设计重点解决权利过分集中,特别是集中于“一把手”的问题,这是治本之道。
    (五)权利高度集中统一,使监督流于形式
    公共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其前提是合理分权,没有合理分权,就无所谓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但长期来,我国采用的高度集权体制;党政主要领导,集人、财、物、法于一身,所谓首长“一支笔”是最权威的象征。如重大人事安排、项目投资建设、各级财政收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首长都有最终决定权。由于法律监督主体在高度集权的面前苍白无力,被监督主体很容易出现“一言九鼎、以权代法、以人代法、以权压法”现象。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擅自决定转让上投公司股份,不进行评估给国家造成损失3.2亿元。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资质为徇私情,同意为其违规征用土地354亩的使用权,获利1.18亿元,帮助社保局融资10亿元社保资金违规挪用,造成关乎民生的资金处于高度风险。就是典型案例。再看这几年犯罪倒台的头头脑脑们,无不与权力无法监督有关。
    (六)注重口头责备,忽视从治理上“纠正”
    监督,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对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责备,二是对违规行为从行动上加以治理纠正。现实中对于权力乱用,以权谋私、以及失职、渎职的现象,尽管怨声载道,谴责多多,甚至权威文件也接连下发,都总是成效不大。如全国煤矿安全整顿,部长发誓、发火,国家文件一个又一个,但矿难一而再再而三的频发。问题就在于地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了地方经济利益,甚至官煤勾结,而逃避监督,骗上瞒下。明明有隐患,口头上喊整改,行动上不整改,或边整边改边生产,或假整改,有的根本就没有开采权,确只在口头上批评责备,而行动上放任自流。由此可见,在加强法律监督立法和实施监督中加大处罚力度势在必行。
    二、构建法律对权力监督运行机制的几点建议
    针对以上影响法律对权力监督的六大因素,笔者认为,建立健全对权力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必须走法律对权力的监督之路。
    建议一:从立法上确立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权威性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订《行政权力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在《监督法》中,一是确立国家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将司法、检察、审计、行政、监察独立于地方党委、政府之外,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下实行垂直领导;建立国家财政保障机制。这样就为权力对权力的监督构成平等地位,使监督与被监督者没有裙带关系,增强国家监督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设立监察主体的科学运行工作程序。检察机关在辖区内通过各种渠道主动收集,发现被监督主体权力运行中的案件线索,自主立案侦察、批捕、公诉,只接受人大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于在侦察中发现违规违纪,不够批捕的被监督主体,毫不保留的向同级党委、纪检、政府的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司法机关在刑事、行政赔偿审判中获取的案件线索毫不保留的向检察机关移送。在行政赔偿审判中严格司法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性规定,红头文件,坚决取缔。审计部门变被动审计为主动审计,查出问题时将审计结论向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可责成检察机关立案侦办。三是适用范围设立为科(局)以上领导干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是设立严格的强制性处罚条款,让被监督主体感到法律监督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建议二:依法构建以“分权”为核心,以法定程序为内容的监督运行机制
    所谓“分权”是指将各级党政一把手原高度集中的各种权力,分解配置给各个分管的副职身上。换言之,就是党政一把手不再主管具体的人、财、物。分管副职对各自所承担的权力运行情况及时或定期向党政一把手、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定期向政协通报情况接受民主监督。这种以“分权”为核心的对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设立,迫切需党中央、国务院以党规、法规予以规范。在党规、法规文件中,还要对各种权力监督运行的工作程序予以明确界定。如:人事权的运行程序,有主管组织的副书记带领组织部门、有纪检参与的工作专班,可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告,即对空缺的主要负责人的岗位性质、人数、素质要求、竞选条件提前向社会公告;2、基层或有关部门民主推荐提名;3、考试(笔试、面视),择优后选人1-3人;4、组织考察报告;5、常委会议讨论实行票决制;6、预备期公示;7、正式任命时进行廉政、勤政谈话。又如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的权力运行程序。由主管副职牵头,带领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考察—评估—论证—报告—常委会讨论票决形成共识—决策—组织实施—审计—对问题的处理。总之,各种权力的运行均需依法设立工作程序,按程序运行,权力运行中不按法定工作程序运行就要受到法律追究。
    建议三:依法保护社会监督主体的权利
    (一)加大党内监督机制的规范力度,提升其监督水平。实践中党内监督在长期工作中总结了不少好经验,不须重述。笔者侧重对各级纪委书记的设置问题提点个人看法:建议各级纪委书记由上一级指派与下级党政一把手同级别、清正廉洁、作风过硬、政治性强的领导干部到下一级担任纪委书记,实行面对面的监督,独立行使纪检职能。并与国家监督主体横向联系与协调,向上一级纪检报告,请示工作。
    (二)依法保障政协、社团、媒体舆论、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权利,发挥其作用。其一政协监督随着我党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民主监督的积极性比较活跃,从今年全国政协会上可以看出,政协委员在民众中搜集、调查整理的提案不断数量多且质量高,针对性强;对我党依法治国、勤政、廉政都是最善意的监督。因此,党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认真听取,确实改进,及时回复。其二、媒体舆论的监督威力之大不可低估。近几年因权力乱用,官员腐败案件的侦破无不与媒体的先期发现有关系,因此,加强媒体舆论的法律保护必须重视。并在法律规范中,放宽对媒体舆论的设线,对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规范媒体舆论的职业道德等,提高其积极性。同时,对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也要以法律形式规范其程序,建立权利保障机制。各国家监督主体必须设立专人或专门部门对反映案件线索、上访、控告的当事人热情接待,设置安全保护措施,对反映的问题分类及时转交有关监督主体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
    综上,构建法律对权力监督的运行机制,是新时期我党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需要,是治理官员权力乱用、不作为、贪污腐败的理想选择。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   
本文载中国县域经济报《市县领导参阅》2008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