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
一、要建设“平安友爱的社会”,就必须发挥保障作用
在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中,一方面既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大量涌现,从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解决这些矛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打”整治斗争,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如何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呢?我们既要严厉打击犯罪,又要依法保障人权,真正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坚决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真正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此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亦是人民法院的应有职能,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审判案件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本地区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团诉讼和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寓教于审,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仅如此,已进行了十多年的审判方式改革、证据制度改革、审判组织改革等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近两年的程序制度改革则日益深化。通过改革创新观念,及时研究、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法制统一观念,排除各种干扰,正确适用法律。人民法院要通过审判活动和司法体制改革,树立司法权威,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二、要建设“诚信有序的社会”,就必须发挥促进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才能使民主得到充分发扬、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在中国现阶段法治不太健全的时期,人民法院不但是法律的适用者,也是政策的填补人。司法不是法律规定的机械操作,在立法所不能触及的领域,通过裁判充分发挥对社会的控制和整合功能,防止由于规范的缺失而在激化原有矛盾和冲突的同时酿造新的矛盾和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同时又使裁判权的行使合理地限制在相对确定的权力领域,以保障裁判的正当性。一方面,要大力开展民事审判,调整、规范经济秩序。通过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人民法院依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作用更加突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领域进一步拓宽。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调解职能,积极为民排忧解难。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人民法院从多年的调解经验中总结提炼出了多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如矛盾缓和法、心理疏导法、批评教育法、合力调解法。法官应将这些方法广泛运用于婚姻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的审理中,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另外,要准确适用法律、政策,努力建立信誉机制。诚信社会的最大特点是对违背诚信的行为及时进行制裁,从而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远大于维护信誉的成本,同时使受欺诈的人能够及时地运用法律手段获得救济,而人民法院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一切社会冲突与争议的解决提供终局的裁判,这是诚信社会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
三、要建设“民主法治的社会”,就必须发挥协调作用
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民主法治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可以为解放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因此,依法行政是民主法治的核心。行政机关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如果背离了法治,特别是背离了依法行政,我们就会偏离科学执法、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轨道,就会脱离群众,损害群众的利益。人民法院通过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增强行政领导的法治意识,协调“官”与民的关系,增进广大人民群众与各级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审判直接反映着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因此,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协调“官”民关系,构建法治和廉洁政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
四、要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就必须发挥执行作用
执行工作是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实现的最终途径,肩负着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职责。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是党的十七大报告向全党提出的一项政治任务,是党和国家在新时期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要求。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力排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要继续推行执行异议裁决、执行措施实施和执行争议协调“三分立”机制;要继续采取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举措,推行当事人协调或随机摇号确定评估、拍卖中介机构等作法,有效防止执行不公;要继续为胜诉案件多,申请执行数额大的重点企业开展集中执行活动,积极开展清收农村信用社债务和工程欠款、兑现农民工工资专项执行活动;要继续严格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对恶意逃避执行者记入信誉档案或限制出境、高消费等,对暴力抗法、拒不执行生效裁判者依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力克“执行难”。总之,我们学习好、贯彻好十七大精神,就要切实坚持和谐司法理念,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努力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五、要建设“执法为民的社会”,就必须发挥纠错作用
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落实执法为民不能仅仅写在标语上、喊在文件里,关键是要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去。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维护司法既判力。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审判监督制度作为一项纠错制度,它的启动方式有四种: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院长发现错误裁判的途径很少来自自己的发现,不外乎当事人的直接申诉,当事人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信访后交办,当事人向法院业务部门申诉后由业务部门向院长汇报等,总之离不开信访的渠道。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绝大多数也是通过各种信访发现的。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这也离不开信访的渠道。四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通过向法院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申诉、信访,从而达到要求再审的目的。总之,信访是引起再审程序启动的主要途径。为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信访观念,善待公民、法人的信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一律由司法机关处理,凡应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六、要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就必须发挥保护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这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保护作用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而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就是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措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提出把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指出“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贫富悬殊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进入21世纪以来,弱势群体问题更加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由于各方面的局限,在司法活动中往往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通过各种法律救助,解决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纠纷,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是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基本要求。因对于社会弱者而言,使他们在权利遭到损害时能够获得司法上的救济,是社会公正的应有之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此外,我国现行宪法、刑法、婚姻法等都有体现对弱势群体保护的明确条款,而改革开放后国家先后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更使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日益完善,现阶段,我们只有认真贯彻落实以上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保护职能,才能使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早一天到来。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法院
本文载中共中央党校理论动态编辑部《求是先锋——领导干部在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理论与实践(下部)》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