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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中部崛起的法治道路

时间: 2009-07-18 15:25
    中部地区包括河南、安徽、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六省,中部地区自然资源丰富,以占全国10.7%的国土养活着28.1%的人口,粮棉油产量占到全国的30%至40%。2004年,全国粮食增产的56%来自中部,稳定中部粮食生产,就稳住了粮食安全的大头。中部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煤炭、有色金属、磷化矿生产基地,煤、金、银、铜、钨、铝土等近40种重要或稀有的矿产储量居全国第一。但经济发展水平却远远落后于沿海地区、北部工业老区,随着党中央中部崛起战略的推进,大大促进了中部六省经济快速发展,中部六省实现生产总值36437.3亿元,占全国比重由上年同期的21.3%提高到21.9%,六省生产总值增幅分别比全国高1.4至2.7个百分点[1]。但我们应该看到中部地区的发展速度仍远远落后于东部城市。东部地区经过20多年的大开发,成功地构建了珠三角、长三角和渤海经济圈三大增长极,经济一日千里,日新月异。西部在大开发的带动下,奋起直追,后来居上。中部塌陷导致整个全国经济被撕裂成三块,东中西的自然经济梯度被人为中断,进一步强化了东部地区的极化效应,区域“马太效应”隐然成形,东中西“供给-需求循环链”难以为继,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东中西之间巨大发展差距与区域统筹的理念相距甚远,必须通过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恢复东中西自然经济梯度,维持东中西地区的正常经济循环。笔者认为,中部崛起不仅仅是工业、农业的崛起,而应该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领域的整体崛起。

    一、中部崛起以促进经济发展为先导

    从1978年以来,中国的法律发展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并且是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和先导的。由于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推进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而快速增长的势头。国家的经济实力大幅度增强,城乡收入大幅提高。在全国各地竞相发展的大好形势下,中部地区逐渐落伍了。中部地区正经历着一个艰难的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经济增长速度减缓,2001-2003年,中部地区年均经济增长率分别低于东、西部1.8和0.4个百分点,GDP占全国的份额从20.2%下降到19.5%。二是产业结构升级乏力,特别是工业化程度普遍较低,工业化率为39.5%,低于全国6.4个百分点。三是对外开放程度偏低,出口总额为仅占全国的4.3%,实际利用外资仅为全国的11.5%,四是就业压力逐步增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155.4万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中部六省已成为全国“三农”问题、就业问题和社会稳定问题最集中、最突出的地区,中部地区发展滞后,不仅制约了东、中、西部的协调共进,更影响了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进程。二00四年三月,中国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引起中部省份极大关注。十二月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这表明,中国政府十分注重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也为中部崛起勾出了美丽画卷。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基本特征在于其制度的基础是法治(the  rule  of  law),也就是依法治国[2]。为什么要强调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根本制度基础,主要是用来约束政府以及个人的行为。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否则,如果政府行为不受法律约束,独立的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就没有根本的保障,那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存在了。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主体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维护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来说,最重要的,是合同要得到执行,财产要得到保护。保护产权的意思,就是产权神圣不可侵犯,谁也不能掠夺别人的财富。有了法治,产权就能得到保护,人们就会把自己的资源和精力全部投入于创造财富,经济才能发展,整个社会才能走向富裕。因而,对一个国家经济长远发展的保证就是依法治国。

    透过中部地区诸多经济问题的表象,我们可以看到中部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协调发展不够,功能与特色不明确,没有全局观念,各省都搞“麻雀”,顾全面而不顾精。因而,法治建设在促进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应起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作用。

    第一,以法律约束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保障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市场经济讲究的是自由竟争,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是一个统一公平的市场体系。一个市场有没有吸引力,最重要的是它是否有良好的基础设施、完善的法律环境、透明公正的监管框架和竞争水平,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因而,市场经济又被称为法治经济。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除此之外,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还要求平等。他们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就一定会要求与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并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实现。

    市场经济是一种多元化经济利益所组合的一种经济,在这种多元化经济利益格局之下,各个经济主体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都有要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倾向,因此,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的介入,对各个经济主体行为进行法治化的管理,才能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也只有通过体现法律公平与正义价值的法治化的管理,才能实现各个经济主体利益之间的大体平衡。

    第二、以法律规范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法治具有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平等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等。按照这些原则制定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和人们的行为规范,对于市场经营主体和市场管理主体的行为,当然具有重要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市场管理主体引导和调控市场经营主体沿着法制指引的方向健康发展。胡锦涛主席在十七大报告中将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指出,我们应通过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以及企业与行业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打击经济违法与犯罪,为中部崛起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1.减少政府干预,发挥市场作用。只要市场能做的,就要让市场去作,当市场失灵时,政府才需要发挥作用。当经济运作不好的时候,政府不需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而是要提供一个环境,让企业能够按照市场规则运行。中国改革已经进入全面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中后期,对政府权力与责任的有效监督,是以个人产权保护为基础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2、打破政府垄断,推行行政改革。行政性垄断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不仅难以通过市场力量来打破,而且往往构成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障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性垄断只应存在于非营利性公共产品。而竞争性行业,应通过规范的企业改制、扩大民营成分的市场准入,形成公平的市场竞争。

    法治在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的同时,也保障权力依法行使。没有法治保障,权力很难行使。权力不能有效行使,市场主体的权利也就得不到有效保护。有些情况下,国家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法治在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的同时,也保障权力依法行使。没有法治保障,权力很难行使。权力不能有效行使,市场主体的权利也就得不到有效保护。有些情况下,国家利益也将得不到有效保护。

    第三、制定适应经济发展的良法,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市场经济是一种多元化经济利益所组合的一种经济,市场经济要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尽量保证起点公平,政府就应该依法通过政策调节财富和收入分配,以尽量保证每个公民的起点公平。在当前的社会中,现有诸多在特定背景下制定的制度非但不能改进起点公平,而且很大程度上在制造起点不公平,比如城乡差别、外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措施等政策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提高,进一步维持这些歧视性的政策已经不合时宜,此外,还有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基于部门或地区利益对经济主体实行的歧视政策。上述政策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冲突,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首先废止这些与创造起点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政策和法规。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

    二、中部崛起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保证

    在当代中国,经济的市场化与政治、社会的民主化,不断为人们的自主活动开辟更为广阔的空间。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乃至民主的社会生活具有共同的本质,即都是人们的自主活动。这样的契约、规则、程序构成多元、自主社会的理性与秩序,将必然存在的种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导向平等的交易、竞争、协商、合作,将人们对相同利益的争夺导向对共同利益的维护,即对实现各自利益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条件的维护,从而使社会不仅不会因多元主体之自由个性的发挥而陷于混乱甚至崩溃,反而会因富有活力与创造力的自主活动的充分展开而不断实现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这正是我们所追求的社会和谐。法治就是人民以国家和法的形式来确立、保障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广泛领域的自由的权利,维护实现这些权利所共同需要的外部条件,这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当然也就是我们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方向,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亦统一于这个根本目的。

    在社会生活中,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的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虽然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它通过对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的调整,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到解决,从而调动了人们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也间接的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而在强调经济建设的同时,还应注重建立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通过加强立法、司法活动,不断完善健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第一,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建立适应经济发展的司法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民的利益。人民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社会和谐与否的最终决定性因素。只有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和最终利益的社会,才具有最深刻的群众基础。在立法过程中,首先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爱护群众、关心群众、依靠群众的精神贯穿到立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使法律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应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各种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通过修订完善现行有关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和安定有序,真正建立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秩序。

    第二,积极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优化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司法既是法律的一种适用,也是法治社会维持社会和谐的最后屏障,是一种最后的救济方式[3]。司法只有公正,才能获得权威和公信力,真正起到屏障和救济的作用。和谐社会需要公正的司法,由它来及时缓和矛盾,解决纠纷,把社会控制在一个矛盾不尖锐、纠纷不突出的状态中。提高司法能力,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不公、效率低下,社会的矛盾冲突就难以得到及时化解,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确保社会的稳定团结。因此,要通过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大对司法权力的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司法的公正高效。只有这样,才能通过司法途径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与人之间和谐友爱的新型社会关系。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也进入了一个矛盾凸显期,大量的经济、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这种“诉讼爆炸”的趋势说明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各权利主体追求利益欲望的膨胀必然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激荡。我们必须积极且主动的通过法律的具体实施,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和经济腐败行为,改善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首先,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对和谐社会的冲击最大。不惩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足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和谐也就沦为空话。通过惩治违法犯罪,可以修补社会创伤,同时又能给人们以警示,教育人们不要重蹈覆辙。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其次,通过法治来规范政府官员的行为,是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保证,法治将成为整合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合宜治理手段。经济改革的历程证明,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促进了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腐败使人民失去了对政府的信任;腐败使人民失去对法律的信仰。现在社会中发生的由“仇腐”到“仇富”的现象与法治不完善有很大关系。由于法治不完善,政府官员的行为缺乏有效约束,因此,法治最大的危险是来自权力的异化和权力的腐败。在我国,权力腐败的一个深层次原因就是政府配置资源太多。政府配置资源太多产生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权钱交易。为了彻底地遏止腐败问题,从源头上讲,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更多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作用,同时要健全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并努力使其法治化。通过市场化的改革方式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和改进经济制度环境,而不是采取更多政府干预和控制的办法来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

    三、中部崛起以深化法治思想为动力

    按照现化法治思想,法治意味着法律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成为指引人们行为的有效规范。现代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法治在构建和谐中不可或缺。对于“法治”一词的提出,与日俱增。不仅律师和政治家常把“法治”挂在唇边,就是财经界人士也在谈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时,也常提到这词。但用语的普及不一定表示“法治”真正的内涵已经深入人心。法治是源于西方民主社会的一个理想,但即使在这些国家,要实惠这个理想也绝非易事。由于我国自身的特殊情况,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尚存在一定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我国的法治传统非常匮乏。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人治社会,法制只是作为统治者管理的辅助工具,在此情况下,要推进法治,树立法律权威,人人都要依从法律、受到法律束缚,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次,西方法制与我国国情之间的矛盾。我国从20世纪初的清末开始就进行法制改革,这种改革是通过大量引进西方的法制和不断废止中国传统法制而开始并逐步实现的。通过不断引进西方先进法制,不断完善我国自己的法制。但是,必须看到,西方法制植根的是西方的“土壤”,是这一“土壤”的产物,而我国则有自己的国情,常常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这种矛盾一般不会在立法中有突出表现,但会在法的适用特别是司法中有明显反映。这是西方法制与中国国情矛盾的突出表现,不利于法治建设与社会和谐。最后,我国地区间法治发展不平衡。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全国使用同一法律,不过许多地区发展不平衡,差别很大,也给法治进程造成困难。我国东西部差距很大,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不平衡。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对法治的需要也不会相同,显然,这可能会导致法治的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目前我国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致力于中西部开发,必然会极大地促进中西部地区的社会发展。当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的差距不断缩小之时,我国法治发展中的这一困难也会不断得到克服,这时的法治建设将更为顺利。

    (一)通过普法教育,尽快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人们掌握法律知识、具有法律意识和适用法律能力的综合性素质。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今,中国党和政府先后开展了五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这些普法活动不仅是将法送下乡,而是送法到全社会。

    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快法治建设,应着力培养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首先,培养和塑造公民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要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就必须把现代法治的精神——公平、民主、正义、效率等内化为公民的法律意识,使法律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持,使法律成为社会生活中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从而构筑公民守法的内在基础,自觉、自愿服从法律规则,有法必依,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其次,培养公民积极的参与意识,弘扬社会正义精神。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中都需要公民以主体意识参与其中,积极投身于法治建设,从而形成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有效而全面的监督。再次,在社会教育环节中,应开展法治启蒙教育,并注重从未成年人抓起;在普及法律知识的环节中,应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同时坚持广泛性、持久性,努力使全社会形成理性法律意识。

    (二)推进法治建设,为中部崛起提供持续发展力量

    古罗马法是人类历史上最宝贵的财产,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精辟地说过:“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则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的征服是最为持久的征服。”[4]在近现代西方法学发展史上,法学家们勤奋耕耘,励精图治,创造了人类法制史上的辉煌。此时,“法学家队伍和法学家的影响比任何时候都要庞大和令人羡的,这一切都表明西方近代以来法学的兴盛是罗马法学所远远不能比及的”。[5]概而言之,在西方近代法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融入了无数法学家的灵气和智慧。这些法学家们积极阐述法理,传授法律知识,创制法律原则,规划法律发展的同时和方向,对本国的法制建设及世界法制的发展奉献了自己的力量。人类把这一切成就归功于法学家的作用,事实上,法学是工作在法律事务第一线的法官、律师、法学家们为解决社会上一个一个新的法律问题而创造出来的。在当今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法学研究的先导作用不可忽视。

    我国中部地区的司法现状远远落后于东部地区,主要体现在司法力度不够、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因而,我们必须通过包括司法体制改革来提升司法水平,加大司法力度。同时,还必须重视司法队伍素质的建设,使他们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都能符合司法需求;另一方面,还必须提高司法人员的地位。在当代法制变成专业化、技术化很高的工作时,我们应积极鼓励法学理论与实践者应发扬法学家的治学精神,紧密结合社会发展的形势,高度重视法学理论及实务的研究,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更多的理论指导。

    (三)重视法律研究,为中部崛起寻求有力的政策支撑

    一个区域要有新的发展,离不开公平而有效率的政策环境,要实现真正的中部崛起也需要寻求有力的政策支撑。政策的有效利用离不开法律的框架。在高度法治的国家里,法律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但我们仍能清楚的看到国家政策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高度的指引性,国家政策的制定、实施都不能偏离法律的轨道,必须得到法律的保障。中部崛起是中部地区加速发展的重要契机,我们应重视法律研究工作,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促进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等国家政策支撑,并将相关政策的施行纳入到法治建设的领域内。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中部地区发展的战略机遇,我们应抓住这一重要机遇顺势而上,迅速崛起。我们还应清醒的认识到实现中部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四大方面的真正崛起必须以法治为依托,法治的实现也需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高速发展来促进。

    时不待我,我们应乘着科学发展观的船,奋力划起中部崛起的浆,坚定不移掌稳法治的舵,加速航行在振兴中国的道路上。

注释

[1]本文中所有统计数据由中部崛起网提供。

[2]田国强:《和谐社会和市场体制:效率、公平与法治》,载于天益网,2007年12月20日访问。

[3]王立民:《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载于中国网,2007年4月30日。

[4][德]耶林:《罗马法的精神》转引自周聃:《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2-13页。

[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  

本文获第二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征文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