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从金,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曹郢村老曹老集组32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从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4年2月9日止。于2010年8月19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2日经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2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9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从金2010年8月19日起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2013年6月23日调入我监服刑。该犯在近期的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按照湖北省宜昌监狱鄂宜监发通〔2013〕121号《宜昌监狱关于广东省调犯行政奖励折算情况的通知》折算获得2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揭阳监狱),在宜昌监狱获得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4年2月5日受严管1次。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从金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