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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法院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机制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 2009-07-18 15:54
    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前沿阵地和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不仅承担了大量的民事商事审判和一定量的刑事、执行工作,同时,也是构建和谐司法、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第一道防线”。在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全面认识基层人民法庭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功能,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独特职能作用,显得尤为重要。鉴于此,我们对近五年来宜昌中院辖区内34个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并希望从机制层面对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进行比较深入地分析,提出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一、全市基层人民法庭的基本情况

    全市法院的基层人民法庭经过数次调整,从1998年的61个(当时,全市共有14个基层法院,下辖58个基层人民法庭,3个中院直属法庭),减少至2005年的41个。据调查,此后,各基层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普遍采取了打破行政区划,成立中心法庭,管辖多个乡镇的设置办法,进一步进行了撤并,目前,全市16个基层法院中,11基层法院实有34个人民法庭正常开展工作。

    (一)人民法庭审判工作情况

    五年来,全市人民法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和少量刑事自诉案件24073件,结案23772件,结案率为98.75%。详见表一。

表一:全市基层人民法庭五年来审判情况统计表

统计时间:2007年5月

年 份\&受案数(件)\&结案数(件)\&其  中\&

判决数(件)\&调解数(件)\&撤诉数(件)\&

2002年\&5174\&5151\&1912\&2151\&1067\&

2003年\&4807\&4755\&1776\&1873\&1087\&

2004年\&5011\&4948\&1905\&1967\&1056\&

2005年\&4671\&4549\&1761\&1989\&767\&

2006年\&4410\&4369\&1462\&1956\&880\&

合 计\&24073\&23772\&8816\&9936\&4857\&

    从表一统计数据分析,全市人民法庭审判情况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占全市法院审判任务总量比重较大。司法统计显示,2002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16973件,结案116254件,人民法庭的受案总数占到全市基层法院受案总数的20.58%,任务比重较大。

    2、受案数量总体平衡,但略有下降。表一显示,自2002年以来,全市人民法庭的受案数总体保持在5000件左右,但近年来,表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同时,司法统计显示,全市法院2003年至2006年各类诉讼案件受案数分别为25214件、23490件、20814件、19956件,也呈明显的下降趋势,因此,人民法庭的受案数与全市法院近年来受案总量的变化情况基本一致。

    3、以独任制和简易程序为主,以组成合议庭和普通程序为辅。课题组对2006年全市人民法庭审判组织形式调查显示,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占案件总数10%以下的有10个法庭,占10%以上至20%以下的有15个法庭,占20%以上至30%以下的有7个法庭,占30%以上的只有2个法庭。

    4、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比重较大,判决比重较低。表一显示,近五年来,全市人民法庭的调解撤诉率为62.23%。与全市法院各类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分析,2002年至2006年,调解、执行和解以及做息诉工作后当事人主动撤诉结案40318件,调解、撤诉率为43.2%,另据最高法院统计,2005年,全国人民法庭平均调解结案率为40.27%,因此,全市人民法庭的调解撤诉率大大高于全市、全国的平均水平。

    (二)人民法庭干警队伍情况

    全市基层人民法庭正式干警总数为124人,其中法官90名,书记员34名。详见表二:

表二:全市基层人民法庭干警情况统计表

统计时间:2007年5月

人员结构\&法官\&书记员\&文化程度\&其中\&年龄\&法庭工作年限\&

本科以上\&大专\&高中\&共产党员\&女

干警\&30岁以下\&31岁至40岁\&41岁至50岁\&51岁至60岁\&1年以下\&1年至4年\&4年以上\&

人数\&90\&34\&83\&30\&8\&99\&15\&38\&46\&31\&9\&10\&29\&82\&

    表二显示,全市人民法庭干警队伍呈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人民法庭干警学历层次较高。随着近年来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全市法院学历层次普遍较高,多数基层法院一般又将新进招录人员充实到基层法庭锻炼,使得基层法庭人员的学历结构有了较大的改善。统计显示,仅本科以上学历就有83人(含研究生1人),占总人数的66.94%,大专学历30人,占24.2%,全市人民法庭大专以上学历的干警比例高达91.13%,高于全市87.88%的平均水平。

    二是共产党员比例较大。全市法庭除刚进法庭的少数人员外,大多是党员。在全市法庭124人中,共产党员就有99人,占总人数的79.84%。

    三是年轻干警比重大。从全市人民法庭人员年龄结构来看,30岁以下的有38人,占总人数的30.65%,30至40岁的有46人,占37.1%,40岁以下的干警占到了干警总数的67.74%。

    四是法庭工作年限普遍较长。统计显示,法庭工作年限达四年以上的共有82人,占干警总数的66.13%。

    二、影响人民法庭审判职能充分发挥的主要矛盾分析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派在所驻地区的常设审判机构,是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充分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随着上级法院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对基层基础建设逐步重视,特别是2005年,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基层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有了较快发展。据统计,2002年以来,全市基层法庭先后25次立功获奖,有56人次先后获得省、区、县和最高院、团中央的表彰奖励。秭归归州法庭连续两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团中央授予“全国青年文明号”的荣誉称号,今年,还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表彰为“全国指导人民调解先进单位”。“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官”黎泽友、“感动宜昌”先进人物覃发国等一大批优秀人民法庭法官不断涌现。

    同时,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从总体上而言,凡是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在人民法庭都不同程度地以“放大”的形式客观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比如:经费保障不足、干警待遇低下、物质装备较差、审判力量不足、审判工作压力大、案件干扰较大等等。上述问题综合地表现为法庭工作对法院干警缺乏吸引力,我们对某法院的三个基层法庭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表明,有80%的同志不愿意在法庭工作,60%的同志有低人一等的感觉,100%的负责人想回院机关做普通法官而不愿意在法庭担任正、副庭长。

    究其原因,除了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法治环境不佳、经费保障不足、法治权威缺失等因素外,我们认为,结合宜昌基层人民法庭的实际状况,以下四个方面原因值得认真加以分析:

    (一)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力量较弱与审判工作任务较重之间的矛盾

    首先,从人民法庭审判力量绝对数量来看,配备较弱。虽然全市法庭经过多次撤并,规模大有改观,“一人庭、二人庭”的现象已大为减少,统计显示,当前全市每个法庭平均拥有办案人员(法官、书记员)3.65人。即便如此,全市还有为数不少的法庭无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至少要有3名法官,1名书记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司法警察”的要求,审判力量的配备仍然偏紧。

    其次,人民法庭审判力量与所承担的工作量相比,也相对较弱。如前所述,近五年来,全市基层人民法庭的受案总数占到全市法院受案总数的20.58%,但是,相比法庭工作力量的配备而言,截止到2007年6月,全市法院共有在编人员1091人,全市124名法庭工作人员仅占到11.34%。也就是说,占全市法院十分之一的基层法庭审判人员完成了全市法院五分之一的审判任务,比例极不相称,换言之,一名法庭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当于其他审判人员2倍的审判工作量。

    我们认为,这一矛盾还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一方面,随着今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的实施,全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态势,以今年第一、二季度的统计数据分析,第一季度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376件(含上年旧存),与去年同比下降了2.46%,从新《办法》实施后,第二季度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537件(含一季度旧存),与去年同比上升了5.25%,基层人民法庭审判任务还有可能进一步加重。

    另一方面,从全市法院范围而言,2001年至2006年,全市两级法院共流失法官220人,而同期新任命法官仅55人,法官“断层”现象已客观存在。对于条件更为艰苦的基层法院而言,法官“青黄不接”的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调查发现,基层法院对于新近招录的工作人员一般要充实到基层法庭进行锻炼,山区法院的派出法庭条件艰苦,待遇较差,更难吸引报考人员,充实新生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审判力量绝对人数的增加来解决人民法庭“人少案多”的矛盾不太现实。我们认为,化解这一矛盾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是通过基层法院内部人员的合理调配,适当向基层倾斜,另一方面还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努力减少诉讼案件数量、降低人民法庭的工作总量,从而适当缓解力量不足的矛盾。

    (二)法庭加强规范化、规模化建设与山区基层群众诉讼便利、诉讼成本之间的矛盾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人民法庭基本是按照与乡镇行政区划相一致的原则设置,使得不少基层人民法庭人员配置严重不足,甚至造成人民法庭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为了加强人民法庭的规范化和规模化建设,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并提高了人民法庭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这一要求,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人民法庭进行了撤并。截止2004年底,全国共有人民法庭10345个,与1998年底相比,人民法庭减少了7066个。如前所述,全市法院人民法庭经过数次撤并,实际减少至目前的34个。

    经过撤并后,尽管人民法庭由四处设置的数量型向合理集中的质量型转变,使原本分散的人、财、物相对集中,人民法庭的人员配置和物质装备得到不同程度的加强,审判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更能发挥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但是,由于法庭数量的减少,基层群众特别是山区县市的老百姓诉讼成本上升、“打官司难”的现象随之出现。全市11个设置人民法庭的县市区中,除枝江市、点军区等少数县市外,其余均为山区县市,绝大多数山大人稀、交通不便。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采花法庭为例,该法庭有四名干警,但是却管辖着3个乡,593.5平方公里的地域范围,从辖区西端牛庄乡较偏远的村组到采花法庭所在地往返一次,往往需要一天左右的时间,当地群众一旦发生诉讼,其成本可想而知。

    当基层人民法庭面临加强“两化”建设与方便群众诉讼的两难时,很显然无法作出非此即彼的价值判断与取舍,可行的思路是通过工作机制建设来消弭这一冲突,寻求二者的有机统一。

    (三)基层群众植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司法需求与现代审判制度运作机制之间的矛盾

    由于我国传统社会具有“聚族而居的血缘关系,世代为邻的地缘关系,追求和谐的民族心态,特别是农业社会的经济结构,使得社会成员之间枝蔓相连,以和睦无争为准则”。这一法律传统自汉代中期以来,不断得到强化,经过数千年的深厚积淀,至今对普通民众的法制意识、观念仍具有深远的影响。所以,在绝大多数老百姓的价值观里,和谐与安宁是正道,矛盾与冲突则属变道,“息事宁人”、“和为贵”仍是最基本的人生哲学,解决争端的最佳手段是和解,和睦与调解在观念之中优于诉讼与判决。

    尽管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就开始进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城市居民对于民事审判的规范化、程序化、形式化的改革措施认同感不断提高,但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普通人民群众的传统法律意识仍然强烈,视进入冷冰冰的审判法庭对簿公堂为畏途,从心理上对于“田边地头”调解、“送法下乡”、“坑上开庭”等温情的审判方式和运作机制更容易接受。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不论是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我国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都给予了足够的尊重与有效回应,都深刻认识到在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还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反思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民事诉讼方式的变迁经历,也正是对基层群众植根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司法需求与现代审判制度运作机制之间的矛盾,认识不断深化,逐步加以应对的过程。基层人民法庭作为我国最基层、最前沿的司法机构,对这一矛盾的认识更为深刻,也更应该加大制度创新和机制探索的力度,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突出与人民法庭化解功能不足之间的矛盾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出现了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突出的社会现状。加之广大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相对比较薄弱,因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表现更为突出,上级党委、政府明确提出了要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工作要求。很显然,在这一社会现实面前,如何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将成为基层人民法庭的重大政治课题和首要工作任务。

    调查发现,不少法庭仍然固守“被动受案、坐堂问案、就案办案”的机械审判工作模式,面对基层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多发的现实,将人民法庭的纠纷化解职能狭隘地理解“来案就受、就案办案”,显然无法应对基层工作实际。以秭归县法院归州人民法庭为例,该县三个人民法庭所辖乡镇虽有所差异,但辖区内人口基本相当,均在10万人左右。根据统计,2001年至2004年,归州法庭没有实施“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前,在传统工作模式支配下,因为三峡库区移民等因素影响,辖区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疲于应付,法庭受理各类案件占三法庭总数的百分比均在37%以上,最高时接近40%,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太理想。

    三、关于建立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三项机制”的思考

    对于客观存在的上述四个方面的矛盾,我们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既有人民法院外部司法环境不佳、社会变革加剧、文化传统积淀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有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思路僵化、力量安排不够合理、重视基层基础不够等方面的主观因素,既有民主法治进程渐进、司法体制不顺等宏观层面的因素,也有人民法院审判机制不活、制度创新不够等中观、微观层面的原因。限于本次专题调研活动的主题范围,我们对于影响人民法庭职能发挥的外部原因和宏观层面的因素不作探讨,着重对于当前人民法庭应当建立和完善的审判工作机制作进一步的思考。

    (一)以“立审结合、审执结合”为主要特点的审判运行机制

    “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审监分立”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探索、逐步确立的内部运作模式和审判职能运行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曾明确提出,“1999年底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明确职责、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原则,全面实行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此后,由山东省寿光法院倡导的“大立案”改革措施,受到最高法院肯定,一段时期内,全市不少基层法院也曾取消人民法庭立案职能,推行过由院机关立案庭统一行使立案权的“大立案”模式,但实践证明,这种“立审分离”的模式并不适于基层特别是山区的实际,一方面,由院机关立案庭统一立案,必然使基层群众打官司“多跑路、多费时”,增大了老百姓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不利于开展诉前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而且,由立案庭进行统一送达,也增大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成本。正是由于这些弊端,目前,全市基层法院已普遍实行了“人民法庭自行立案审查,由院机关立案庭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管理”的“立审结合”的立案工作模式。

    调查了解,目前全市基层人民法庭都承担了一定量的执行工作任务,但“审执结合”的程度有所不同,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对于本法庭审结的案件尽量执行,但对于确实无法执结的则交由院机关执行部门继续执行,如兴山法院;二是负责执行本法庭审结的所有案件;三是除本法庭审结的案件外,还要承担院机关审结的本辖区范围内的案件,如秭归法院。该院从2004年开始建立统分结合的执行工作机制,也就是将执行工作重心前移,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既审理案件,又执行案件,同时,执行力量下沉,充实法庭力量,每个法庭配置“三审一书一警”和专职司机,并为法庭配备车辆、电脑等交通办公设备。执行案件以人民法庭执行为主,执行局只是对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督办。

    实践表明,第一种模式下,人民法庭缺乏必要的执行工作压力,不利于调动人民法庭在诉讼阶段充分调解、减少执行压力的积极性;第二种模式下,受到法庭执行力量限制,不利于彻底有效地化解部分执行难案。而采取第三种模式的则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今年1-11月,秭归法院受理执行案件550件(含旧存积案),执结506件,执结率达92%,执行工作呈现出积案逐步消化,收结案基本持平的良好态势。

如前所述,当前,基层人民法庭审判力量较弱与审判工作任务较重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如果还要承担较重的执行工作任务,势必使人民法院的工作力量更显窘迫,因此,在第二、三种模式下,人民法庭的工作力量必须加强。今年初,枝江法院党组在经过慎重考虑后,为每个派出法庭都安排了“驻庭法警”,驻庭法警的业务工作由法警大队和派出法庭双重领导,在司法警察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协助法庭开展执行工作,促使执行难案化解在基层,既为老百姓免去了来回奔波的辛劳,也为法院的执行工作减轻了压力。

    (二)以“诉调对接、以调为主”为主要特点的社会纠纷矛盾调处机制

    当前,基层人民法庭面对办案力量薄弱、各类矛盾纠纷突出、老百姓渴望得到及时调处的现实,如果继续采取“固守法庭、就案办案”的工作模式,将无法有效突破上述工作困境。调查发现,秭归归州人民法庭积极探索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资源,将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对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辖区内全社会共同参与调解矛盾纠纷的良好格局,实践证明,“诉调对接”是一项符合我市基层实际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2005年上半年,面对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多的压力,归州法庭5名工作人员疲于应付,效果不佳。为此,法庭开始思考如何将法庭工作融入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去,如何发挥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如何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自2005年6月开始,以政法工作例会为平台,在归州镇试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搞好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工作的同时,做好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诉讼前和诉讼外的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辖区当年呈现出同期受理案件数下降27.11%,审结案件执行结案率达90%以上,辖区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群众对人民法庭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

    在积极做好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指导工作的同时,基层人民法庭在自身案件处理上,还要着重强化“以调为主”的办案思路、积极探寻相应的工作机制。调解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着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近年来,随着各级法院对司法调解功能的重新认识和定位,全市法院的调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今年上半年,全市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6.40%,特别是兴山县黄粮坪人民法庭、远安县茅坪场人民法庭等基层法庭的调解撤诉率更是接近或达到100%。

    今年上半年,兴山法院的调撤率高达86.42%,名列全市法院第一名。调查表明,兴山法院调解撤诉率高的主要是因为该院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了一整套长效调解机制。一是建立了全程调解机制。特别注重抓住立案环节和判后环节的有利时机,尽力提高调解率。对于调解不成进行判决的案件,兴山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送达判决书时,仍然通过判后诠释工作,注重捕捉有利因素,不放弃调解。二是建立了联动调解机制。一方面,在法院内部建立了院领导、庭领导、承办法官、书记员甚至包括司法警察、司机等法院工作人员在内的内部联动机制。另一方面,在外部建立了便民诉讼联络点、巡回法庭、中心法庭的联动调解机制。三是建立了相应的调解激励机制。从兴山法院的实践分析,加强调解工作不但辖区社会治安不断好转、上诉缠访现象明显减少、执行案件压力不断减小,而且审判成本有所降低,所以,加强调解工作无疑是当前人民法庭主动契合基层群众法律传统、有效化解社会纠纷的根本举措和主要审判方式。

    从当前基层法庭的工作实践看,诉前调解制度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应该大力推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部分案件的先行调解制度,但我们认为,这一先行调解规定还不能完全满足基层法庭的工作需要,因为先行调解仍然属于诉讼的一部分,当然受到诉讼程序制约。为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我们建议确立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调解前置制度,即人民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先经过民间或行政调解程序,只有在调解无效,或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选择诉讼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的功能,更有效地把各种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中。

    (三)以“巡回审判、适当延伸”为主要特点的司法便民机制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两便’原则”。如前所述,为了适应人民法庭规范化、规模化建设的需要,人民法庭经过适当撤并,的确方便了人民法庭的审判,但客观上对人民群众的诉讼却造成了不便。当人民法庭的审判便利与人民群众的诉讼便利发生冲突时,我们认为,人民群众的诉讼便利毫无疑问是我们进行相关机制思考和制度设计的首选价值,决不能由于人民法庭的建设发展造成基层群众的诉讼不便和诉讼成本上升。调查表明,部分山区基层法庭大胆探索建立的以“巡回审判、适当延伸”为主要特点的司法便民机制是促使二者有机统一的溶合剂。

    近年来,全市各基层法院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在“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指引下,不断加大了司法便民机制的创新力度,特别是五峰法院、兴山法院创立“背篓法庭”、“木箱法庭”,坚持开展便民巡回审判、适当延伸审判职能的做法,受到了当地群众和地方党委的高度评价。调查发现,他们的司法便民机制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巡回审判诉讼网络。除了在没有设立中心法庭的乡镇设立巡回法庭外,为了进一步缓解偏远老百姓诉讼难的问题,还在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委会设立巡回办案点,构建了以中心法庭、巡回法庭、巡回办案点为主要节点的“三位一体”的便民诉讼网络。巡回法庭在乡村开展工作,如果没有相对固定的组织结构,巡回法庭的审判工作往往会趋于散乱,程序上很难达到合法、规范的要求,该网络的建立既方便了老百姓诉讼,同时规范了庭审秩序,维护了法律尊严。

    二是完善了相关配套便民制度和措施。为了向基层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司法服务,兴山、五峰等基层法院普遍建立了“诉讼110”、发放“便民诉讼联系卡”制度;为及时了解基层信息和纠纷动态,充分利用村组基层干部资源,建立了以法庭联络员为主渠道的信息通报制度,使法庭的触角可以到达每一户群众;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工作时间制度,除了到巡回法庭定期办公外,更多的则是不定期地到各巡回审判点和村组进行调查、调解、开庭等工作。

    三是大胆调整了法庭工作重心,搞好“两个延伸”。“两个延伸”就是立足于“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积极主动地从诉讼环节向前延伸,从审判法庭向外延伸。在搞好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工作的同时,做好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诉讼前和诉讼外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法庭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走出审判法庭,走进大山,用成倍增加的工作量换取群众的诉讼便利。

表一:全市基层人民法庭五年来审判情况统计表

统计时间:2007年5月

年 份\&受案数(件)\&结案数(件)\&其  中\&

判决数(件)\&调解数(件)\&撤诉数(件)\&

2002年\&5174\&5151\&1912\&2151\&1067\&

2003年\&4807\&4755\&1776\&1873\&1087\&

2004年\&5011\&4948\&1905\&1967\&1056\&

2005年\&4671\&4549\&1761\&1989\&767\&

2006年\&4410\&4369\&1462\&1956\&880\&

合 计\&24073\&23772\&8816\&9936\&4857\&

表二:全市基层人民法庭干警情况统计表

统计时间:2007年5月

人员结构\&法官\&书记员\&文化程度\&其中\&年龄\&法庭工作年限\&

本科以上\&大专\&高中\&共产党员\&女

干警\&30岁以下\&31岁至40岁\&41岁至50岁\&51岁至60岁\&1年以下\&1年至4年\&4年以上\&

人数\&90\&34\&83\&30\&8\&99\&15\&38\&46\&31\&9\&10\&29\&82\&

(课题组组成人员:宜昌市中级法院李文锋、黄金波,夷陵区法院肖杰,枝江市法院王高峰,执笔人:李文锋)

本文获2007年全省法院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

载最高法院《中国审判》2008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