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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信访冤家错案
问题类型:
刑事
【信件内容】
信访材料 尊敬的领导: 本人阮永恒,身份证号:420582198708145018,电话号码:13469818752。在(2025)鄂05民终274号一案的二审审理及判决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判长李丹、审判员王彦姣、审判员郑小清,未认真履职、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不作为,导致该判决形成冤假错案,让司法公正沦为笑柄,对本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精神压力。 审判人员未采纳二审本人提交的任何一项证据,审判人员也未认真研判各种证据的逻辑性跟整个案件关联性跟后果。 一、提交文字证据的时间逻辑审判员并未研判。 1、2023年9月1日涉案人周晓强个人与宜昌城发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店铺租赁合同。 2、2023年9月26日在该店铺注册个体工商户(宜昌市伍家岗区晓度便利店)。 3、2023年9月27日及2023年12月23日,周晓强个人分别向店铺的物业单位宜昌城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500元跟200元。 4、2024年1月26日周晓强及其合伙人石爱华在宜昌勤信公司长期催要装修款未果的情况下,用周晓强与本人之前合作时注册的宜昌三棵小草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宜昌勤信公司补签装修合同。 该合同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 5、2024年4月6日周晓强个人与田华签订店铺转让协议,转让费为十万元整。 综合以上时间节点,无论是在店铺租赁、水电缴纳、店铺经营跟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店铺装修过程、装修款催收过程、店铺转让该店铺均与宜昌市三棵小草供应链公司无任何关联。而审判员未仔细研判而采纳的宜昌勤信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更是啼笑皆非、不仅没有显示审判员的专业性反而低级可笑,该合同显示的开工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而2023年7月该店铺与周晓强无任何关系更与宜昌市三棵小草公司无任何关系。 二、录音证据审判员未基于事实认真研判 本人提交的与周晓强、石爱华以及宜昌市勤信公司法人徐艳辉的通话录音中其三人均明确表示该店铺以及店铺装修与本人无关,周晓强在一审、二审中也明确像法官表示该店铺及装修与本人无关,且该店铺就是周晓强个人与其合伙人石爱华所有。 三、逻辑关系矛盾,审判员未研判 1、既然审判员采纳了宜昌勤信公司提供的漏洞百出的施工合同与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那么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均有石爱华的签字与手印,宜昌勤信公司一审起诉时为何不将石爱华作为被告一同起诉?明显存在宜昌勤信公司与周晓强石爱华恶意串通。 2、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均证明该店铺的任何时间节点均与宜昌市三棵小草公司无关联更与本人无关,且该施工合同漏洞百出那么该合同就是虚假存在的就应该判定为无效合同。勤信公司作为装修方索要的装修款应当起诉周晓强与石爱华去索要,而其为何连带起诉与本案无关的本人逻辑关系也不成立。 3、审判员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在案件的审理中对该案件的后果的逻辑关系并未考虑。二审判决本人应当承担装修款的支付责任,那么按照判决本人就应当拥有该店铺的所有权,而该店铺于2024年4月6日被周晓强个人转让给了田华,转让费为十万元整。那么按照二审判决本人可通过公安机关及法院向周晓强追溯转让款,按照二审判决本人可追究周晓强职务侵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如下: 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来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如认真研判二审本人提交的各种证据资料,可以简单的处理解决,却因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审判员的严重失职导致判决为冤假错案,并可能因为错误的判决导致周晓强裲裆入狱,带来更严重的冤假错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审判员的过错将不可原谅,并因为审判的不专业性沦为司法公正的笑柄。且中院郑小清法官打电话本人明确说明当时判决时的确未考虑可能带来导致周晓强沦为职务侵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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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阮永恒
发信时间:
2025/7/9 10:22:05
【信件回复】
你好!经了解,你反映的案件已于2025年3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你如果对我院的生效判决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我院信访大厅登记申请法官判后答疑;或者在该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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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7/9 10: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