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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致负责审阅我申诉材料法官的第四封信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致负责审阅我申诉材料法官的第四封信 尊敬的法官: 您好!我是宋智。此前收到您的回复,内容仍然为“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多次以不同形式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重复来信”。 我的来信,您确有回复,但您并未真正回复我反映的问题,这一点有目共睹。比如下面这个问题,您绝对没有回复:判决确认双方是互负债务,可以抵消,抵消后谭树林返还宋智10万元本息。但只有谭树林欠我60万元借款的铁证,而没有我欠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的任何证据。 纵观您之前所有回复,明显意思是“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等程序,诉讼程序已穷尽,只能服判息诉”。但您可能不理解我的坚持,正因常规程序已经走完,无法再以其他案由依法提起诉讼,向院长反映问题成了我最后的希望,这是法律赋予院长的重要职责和权力,不应被回避。院长不可能对每个案件逐一审查,如果我不反映,您不上报,院长很难发现判决错误。 此次来信,您若继续以“您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多次以不同形式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重复来信”回复,我也理解,正常情况下我不会再给您写信了。 我的信件以及您的回复都公示在院长信箱,这点非常值得点赞。我依法依规、基于事实申诉,光明磊落、问心无愧。院长信箱不仅受法官和涉案当事人关注,也可能受到社会各界监督。既然是院长信箱,院长肯定会查看。副院长及审判委员会的领导应该也会审阅,尤其我这种情况,相信院长不会对这种没有针对性的回复坐视不管,即便不安排您正面回应,也会要求原审法官对这荒诞离谱的错误判决作出解释,进而对判决是否错误作出认定。所以我坚信,这起错漏百出的案件终会得到公正纠正。 再次感谢您,祝您工作顺利! 宋智 2025年4月6日 另外,这场官司败诉的莫名其妙,实在匪夷所思。判决漏洞百出,我不禁怀疑,哪怕法官有意制造冤假错案,也不至于如此明目张胆地错的离谱吧!我今天再附上了几个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只需用一个字“是”或“否”就能作答,恳请您对照查看是否曾回复过。 1、宋智的诉求是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工程转让关系或该关系无效,坚持主张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谭树林返还60万元借款本息。庭审中,谭树林不仅也承认不存在工程转让关系,还举证证明了确实不存在该关系。工程甲方葛洲坝基础公司也有证明,但判决确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又判决存在工程转让关系。对本诉谭树林“案涉60万系宋智支付给东方公司的一次性补偿费”唯一抗辩,不予采信,对前诉谭树林“案涉60万中的50万为工程转让费,另10万为关系费”的抗辩,判决也载明不予采信。是否属实? 2、宋智诉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谭树林偿还60万元借款,原审判决确认了双方借贷关系,对谭树林“案涉60万系宋智支付给东方公司的一次性补偿费”唯一抗辩,不予采信.但又擅自引入未经主张和质证的50万元转让费进行债务抵消判定。是否属实? 3、判决结果是债务抵消,但庭审期间,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债务抵消的主张,庭审中也就没有将债务抵消作为庭审焦点进行审理,宋智没有就该事项展开辩论的机会,违反《民诉法》中关于辩论原则,剥夺了当事人辩论权力。是否属实? 4、《民诉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审理中,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以50万元转让费抵消60万元借款的主张,因此,庭审未将该事项列为庭审焦点进行审理,法官也未对“宋智欠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的举证责任进行释明,缺失宋智欠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举证和质证环节。是否属实? 5、本案审理中双方都未主张以50万元转让费抵消60万元借款,庭审未将该事项列为庭审焦点进行审理,法官也未对“宋智欠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的举证责任进行释明,缺失宋智欠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举证和质证环节。而判决书居然载明宋智未举证50万元的转让范围及支付情况,从而认定宋智欠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违背正常的举证规则和司法逻辑。是否属实? 6、庭审期间双方都没有50万元转让费抵消60万元借款的主张,法官也未给予该事项的举证机会,但判决了该事项,造成了谭树林有该债务抵消主张的实质效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50万元转让费的举证责任应该归谭树林,而非判决载明的意思:宋智没有举证50万元的转让范围以及支付的29.5万元由谁承担一致的证据,无法确认29.5万在50万元之中,所以宋智还欠付谭树林转让费50万元。也就是“宋智没有自证不欠付谭树林50万元转让费”。是否正确? 7、判决载明双方是互负债务,并判决债务抵消,宋智提交了谭树林欠付宋智60万元借款的证据,且被判决确认。而宋智欠谭树林的债务,却无任何证据。判决关于互负债务的说理仅仅载明“宋智承诺支付谭树林50万转让费”。是否属实? 难道有承诺就有欠付事实,按判决的意思,也就是宋智有责任就自己的承诺进行举证,证明欠付谭树林多少转让费。(如果不结合前面6条,这一点似乎还真成立) 以上均只要查阅判决书和庭审笔录,就能用“是”或“否”一个字回应,也就能判断原审判决是否错误。但以下就需要法官对照证据了。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双方不存在互负债务,不存在债务抵消的意思,而是谭树林承诺当年年前还清60万元借款事实的铁证。 首先,法官为什么会判决债务抵消,是因为宋智向法庭提交的,为证明谭树林向宋智借款60万元没有归还的录音证据中,宋智的妻子,梅翠英曾经单方面有过债务抵消提议。而判决债务抵消就是截取梅翠英的该提议。 为什么有录音证据,因碍于亲戚情面,谭树林夫妻向宋智夫妻借款时,宋智夫妻没有让其出具借条,在后来催讨借款时,谭树林出现赖账苗头,不得已手机录音,留存证据。因前期的赖账迹象,为降低潜在损失,在该录音证据的前半部分,宋智妻子梅翠英率先单方面的提议债务抵消。内容是,宋智最初承诺支付谭树林的50万元设备转让费继续照付(注:该设备转让费的承诺因实际支付已不存在,判决也确认谭树林的设备由宋智和葛洲坝基础公司已作价付清)减去与葛洲坝基础公司一起收购设备时,宋智实际支付的29.5万元,谭树林的60万元借款只需偿还39.5万元。但该提议并非判决书中载明的“达成一致”,经后续沟通后,双方均未同意这一提议。从录音中间和结尾可知,双方真实意思是不进行债务抵消,宋智夫妻不欠谭树林夫妻钱。谭树林最后明确表示设备转让费“50万元不要你给了,我直接找基础公司”,还几次承诺年前归还60万元借款,梅翠英同意后双方才分开,这才是双方最终达成的一致意见。除梅翠英单方面提议的原因,外人应该不知,其他情况是否属实? 上次我向院长信箱发送了上述信件,一周过去,未收到任何回复与公示。但能看到他人同期及之后发送的信件。对比院长信箱已公示的部分信件,其中不乏对法官无端指责、乱扣帽子的情况,信箱尚且能将这些信件予以公示,而我反复核查我信中内容,均为客观事实,不存在任何违规表述,更应得到公平的对待。 我推测,或许是上次提交时误选了“不公开”选项。因此,今日我重新发送,并确认设置为公开。烦请您将其公开公示于院长信箱。非常感谢您的帮助,这能避免关注过我信件的领导和读者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让我的整个申诉流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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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宋智
发信时间:
2025/4/13 18:38:54
【信件回复】
宋智:您好!经查询,您的案件已二审和申请再审,如您不服判决,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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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4/14 17: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