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首页
新闻中心
·法院要闻
·基层动态
·优化营商环境
·扫黑除恶专栏
法院介绍
·本院概况
·现任院长
·历任院长
机关党建
·党建动态
·党课教育
·交流园地
·党员风采
·党史学习教育
法院文化
·法官手记
·文化生活
诉讼服务
审判公开
案件公告
流程公开
庭审公开
文书公开
土地纠纷公开
减刑假释公开
执行信息
执行动态
执行司解
执行文书
执行查询
限制消费令
曝光台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网上互动
>
院长信箱
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整站检索
高级搜索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请中院院长依职权再审确权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行政复议【2017】50号 2017鄂0502行初62号 2018鄂05行终64号 2019鄂0591民初623号 行政复议【2024】24号 请宜昌中院院长依职权再审确权,确认原告对宜昌市深圳路16号3-312房35年产权,该楼栋地面4号仓库70年产权。 房屋作为不动产,历朝历代都属于大额财产,其流通、使用、买卖都区别于动产和现金。在房屋当事人面临离婚继承时天然存在面积、权利期限、价格三种切割方式。原告和第三方向栋才在2009.8.18婚内就已对房屋的权利期限做了切割(西陵区法院罗斌、中院王春晖在院长接待日阅读过向栋才的遗嘱,中院甘杨也阅读过)符合天道人道。维护保障妇女权益。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早已写进宪法。请中院院长不要忘记宪法宣誓的誓言。
展开
收起
发信人:
吕少蓉
发信时间:
2025/11/17 16:38:45
【信件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前期相关责任部门已多次进行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多次信访。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展开
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2/2 16:5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