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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回复的三点质疑与恳请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关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年6月23日回复的三点质疑与恳请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针对贵院2025年6月23日的回复,申请人宋智、梅翠英就以下问题提出质疑,恳请贵院予以正面回应与实质审查: 一、矛盾答复令人质疑司法回复的严谨性与真实性 贵院此前多次强调“本案已历经检察院法律监督”,明确告知申请人应“息诉服判”;而本次回复却要求申请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这种前后矛盾的表述,不仅让申请人对回复内容的真实性与严谨性产生严重质疑: 1、此类自相矛盾的答复,是否为机械套用模板、由系统自动生成? 2、司法机关的正式回复,是否应当建立在对案件实际进展的充分了解与严谨核实之上? 3、若连基础事实都存在表述矛盾,又如何让当事人信服回复内容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二、申请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的合法性亟待贵院明确回应 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申请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然而,贵院始终未对该申请的合法性作出正面回应。在此,申请人提出以下法律疑问: 1. 救济途径的合法性:即便案件已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监督,法律是否明确禁止当事人依据院长发现程序向终审法院申请纠错?若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贵院以“程序完结”拒绝审查,是否存在对当事人合法救济权利的不当限制? 2. 程序性质的理解:《民事诉讼法》设立的院长发现程序,虽属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但该程序的启动条件明确指向“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申请人已充分举证原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遗漏诉讼请求”等法定再审事由,贵院是否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而非以“非硬性规定”为由规避审查义务? 三、恳请贵院直面争议焦点,作出实质性回应 申请人此前已多次指出原审判决存在的三大核心错误,但贵院始终未作针对性答复。现再次恳请贵院就以下问题作出明确回应: 1、 关于事实认定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50万元转让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但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持。不仅如此,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已明确否定“50万元转让费合意”。 2、 关于遗漏诉讼请求 “确认工程转让关系无效”是申请人原审的核心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却未作任何审查和判定。 3、关于违背法定程序 原审判决在被告未主张、未举证,亦未开展质证程序的前提下,直接认定并判令申请人支付50万元转让费,这一司法行为是否已构成对民事诉讼法定程序的公然违背? 申请人再次恳请贵院摒弃形式化回复,对本案进行实质性审查。若贵院确认原审判决无误,恳请逐项说明理由;若发现判决确有错误,恳请依法启动院长发现程序,还当事人一个公道,维护司法的尊严与公信力。 此致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宋智、梅翠英 2025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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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宋智
发信时间:
2025/6/24 11:36:15
【信件回复】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院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多次答复,望你能尊重法律、节约司法资源。感谢你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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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7/25 1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