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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举报宜昌市中级法院闵珍斌法官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访举报信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关于举报宜昌市中级法院闵珍斌法官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访举报信 尊敬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法院督察部门领导: 举报人:赖先华(与向彩虹系共同诉讼当事人) 被举报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法官庭 闵珍斌 举报事项:举报被举报人闵珍斌在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张冠李戴套用案件程序、欺骗上级领导、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恳请相关部门依法核查处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维权权益与司法公正。 现就被举报人闵珍斌的具体违法违规事实详细举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背景梳理 1. 信访举报件背景:2024年11月28日,上级法院交办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一件信访举报件,该案系向彩虹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案号为(2017)鄂行申479号,由被举报人闵珍斌负责办理该信访件的听证及终结审批相关事宜。 2. 另案诉讼背景:举报人赖先华与向彩虹曾共同起诉宜昌市西陵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案号为(2023)鄂05行初23号,该案由宜昌中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目前,该案正处于抗诉期间,举报人已掌握大量足以推翻原判决、能够证明该案存在枉法裁判行为的新证据,且已就该案相关违法违纪问题向各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当前该举报事项正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审查中,部分事项已交办至宜昌中院办理。 二、闵珍斌违法违规具体事实 (一)强行诱导举报人接受信访终结,遭拒后实施张冠李戴弄虚作假行为 在办理(2017)鄂行申479号信访举报件过程中,闵珍斌及其法官助理多次主动要求举报人申请信访听证及信访终结程序,举报人深知(2023)鄂05行初23号案件正处于抗诉关键阶段,且举报事项尚在上级部门审查中,信访终结将严重阻碍后续申诉、举报等维权行为,故多次明确拒绝该要求。 此后,闵珍斌及助理又多次以“解决案件问题”为由,将举报人欺骗至宜昌中院,试图诱导举报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实则意图借机推进信访终结程序,举报人察觉其真实目的后,再次拒绝签名配合。在诱导不成的情况下,闵珍斌竟采取弄虚作假、张冠李戴的恶劣手段,将与信访举报件无关的(2023)鄂05行初23号征收补偿一案,强行套用至(2017)鄂行申479号信访件的终结程序中,其行为明显意图通过非法手段推进信访终结,阻碍举报人针对(2023)鄂05行初23号案件的申诉、举报等合法维权行为。 (二)发布虚假回复信息,欺骗上级部门并试图误导举报人 2025年12月16日18时许,举报人收到宜昌中院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发送的短信提示,内容为:“赖先华您好,关于您对本案判决不服的信访件,宜昌市中院行政庭已收悉,院领导高度重视,组成专班,对本案进行了案件评查,评查结果为案件质量合格,您的相关诉求会经本院呈报湖北省高级法院,经该院讨论后作出最终决定......” 举报人收到短信后,立即致电闵珍斌法官助理核实情况,对方明确告知举报人需等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发出的信访终结听证通知。随后,举报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查询得知,宜昌中院针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线上回复内容为:“赖先华您的信访件我部门已收悉,赖先华、向彩虹诉西陵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经过本院一审、省法院二审、及最高院再审审查,另外,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一案双查,案件质量合格,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情况,希望你能服判息诉。” 上述短信及线上回复内容均存在严重虚假性:其一,回复所指向的(2023)鄂05行初23号案件并非此次信访举报件的核心内容,闵珍斌故意混淆案件主体,以该案件的所谓“评查结果”回应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属于典型的张冠李戴、欺骗上级领导的行为;其二,该案目前仍处于抗诉期间,且存在大量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谓“案件质量合格、不存在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的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纯属为应付上级部门审查、规避责任而进行的程序空转;其三,该回复意图误导举报人相信案件已无申诉、举报的空间,本质上是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 三、举报理由及法律依据 被举报人闵珍斌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肩负着依法办理信访事项、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责,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司法纪律及相关规定: 1. 闵珍斌故意将无关案件套用至信访终结程序中,弄虚作假、张冠李戴,违反了《信访条例》关于信访事项办理的法定程序,其行为本质是通过非法手段终结信访,阻碍举报人合法维权,严重侵害了举报人的申诉权、举报权。 2. 闵珍斌发布虚假回复信息,欺骗上级领导及举报人,属于典型的敷衍塞责、规避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司法工作人员忠于职守、依法履职的基本要求,破坏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3. 闵珍斌在举报人多次拒绝配合其非法要求后,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中明确禁止的“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情形,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闵珍斌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违纪,理应受到严肃查处。 四、举报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举报人恳请上级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被举报人闵珍斌的弄虚作假、张冠李戴、欺骗上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全面核查,依法作出严肃处理,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及法律责任。 同时,恳请撤销针对(2017)鄂行申479号信访件的虚假回复及违规推进的信访终结程序,依法保障举报人针对(2023)鄂05行初23号案件的抗诉、申诉、举报等合法维权权利,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核查该案中的枉法裁判线索,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正与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愿对本次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可提供相关短信记录、线上回复截图、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配合核查。 举报人联系方式:(请举报人自行填写联系方式) 举报人:赖先华 举报日期:2025年12月25日 附件清单 1. 宜昌中院12368短信提示截图; 2.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回复截图; 3. (2023)鄂05行初23号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4. 能够证明该案存在枉法裁判的新证据材料清单及部分复印件; 5. 与闵珍斌法官助理通话记录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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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发信人:
赖先华
发信时间:
2025/12/25 14:26:51
【信件回复】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前期相关责任部门已多次进行回复,请不要就同一问题多次信访。感谢您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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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5/12/31 9:35:23